法律与合约的区分

朱海就
2021-01-26 09:22
摘要

需要区分合约和法律,说明个体的行动要在法律之下才构成他的财产权,而一些人忽视了法律,只是在合约层面讨论问题,因此在分析问题时就会出现错误。

经济学上,产权是一个与“行动”相关的概念,而行动与“规则”有关。因此,我们可以把财产权的问题放到“行动-规则”下讨论。当一种行动符合正当的规则时,我们才能认为该种行动是正当的,是对财产权的合法使用。

这意味着,产权的主体要根据正当的规则来使用其财产,而不是说,因为财产是私有的,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任意地使用它。这里,所谓的正当规则,是指有助于分工合作,有助于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规则。即便是合约,也是要以这样的规则为前提。

而很多人没有区分合约和正当的规则(即法律),他们认为产权的使用只要合约双方同意即可,但我们要知道,合约是规范“二人世界”的,法律是规范“多人世界”的,法律优先于合约。在两人世界中,如何说话,说什么话都是合约问题,但在多人世界中,我们需要一个一般性的规则(法律)来规范人的行动。在这个规则上,人们签订合约。

一些人只看到合约,把多人世界的问题简化成了二人世界的合约问题。这里还要说明的是,当人们谈到合约概念时,它其实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为了使用财产而和他人签订的合约,另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约。前者是可以由产权主体自己制定的,而后者不是由他们制定的。产权主体对财产的使用,同时受这两种合约的约束。

比如,当我们讨论“自由”这个概念时,我们是把它放在“社会”背景下来谈的,而不是讨论在一个封闭的两人世界中什么是自由,两人之间的行动如何规范等。比如在推特封杀某个人账号的例子中,人们既可以把它视为一个两人世界的问题,如说明推特和这个人公司之间如何协调,谁对谁错等,但这只是从一个法官具体判案的视角看问题,这不是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或者说,经济学不是站在法官角度,而是从社会的角度看问题。

我们要区分“合理的限制”与“权力的不正当干预”。正当的法律的限制是合理的,也是必需的,这是维系社会运转的条件,这种限制不是对私有产权的侵犯,而是产权的构成。而权力的不正当干预是刚好相反,是用人为的规则取代法律,这才是对私有产权的侵犯。

这意味着财产权要服从于那些有助于公共利益的规则,而不是不受规则限制的,或仅仅是受双方的合约限制。在社会中,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包括对其身体的使用,包括使用言论,总是要受限制的,这样才能使公共利益得到增进。这个公共利益也是个体自己利益之维系。如财产权不具有这种增进公众利益的内涵,那就不是财产权。正是法律明确了财产权,我们不能把财产权本身就等于法律,也不能把产权主体之间的合约等于法律。

所以,我们要把个体的行为放到社会中考虑。在一个社会中,个体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的规范,不能为所欲为,个体也必须认识到,那些法律也是他的利益所在。

因此,受正当法律规范的财产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当然,这里说的法律不是政府为了自己的目标制定的,而是无数个体行动的非意图结果,它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创设的。这种法律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人们对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公正的认识和追求。

经济学上说的正义和公正,是一个功利主义概念,就是那样的规则是促进分工合作,从而也是有助于自己利益的。虽然正义的概念确实和财产权有关,但如前面强调的,财产权本身是受这些正义的规则规范的,而不是说财产权本身就代表了正义,使财产权主体可以为所欲为。没有正义的规则,财产权的概念是空洞的,没有内容的。一些人把财产权本身当作是正义,笔者认为其原因是他们总是在一人世界或二人世界思考问题,在这样的世界中,确实只需要基于合约的自愿就够了。当然,在一人世界中,甚至合约也是不需要的。

另外还要区分所有权和使用权。拥有所有权,并不代表拥有“完全的”或“任意的”使用权。在推特封杀某个人的账号的例子中,推特虽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但如何使用资产,却必须遵循法律,这种法律不是推特公司自己制定的。因为推特处在一个多人世界中,而不是二人世界或一人世界中,或者说,我们应该用多人世界的眼光去看推特事件。

为什么需要法律来规范财产权,还因为很多问题是合约无法规范的,因为合约总是事先的,由于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不能假设“事先”确定的合约总是能够解决“事后”才出现的问题。在合约无法处理的情况下,就需要法律来调整。当然,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法律有时也无法调整,这时只能借助于法官的判决,使法律不断修补,不断完善。

需要区分合约和法律,说明个体的行动要在法律之下才构成他的财产权,而一些人忽视了法律,或者说他们没有看到法律与合约的区别,只是在合约层面讨论问题,因此在分析问题时就会出现错误。(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编辑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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