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 龙建平委员:依法妥善处理长租公寓爆雷事件
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良龙
2021-01-24 22:01

在广东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龙建平委员提交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长租公寓爆雷事件的提案》。

长租公寓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龙建平称,近来,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长租公寓业务模式为长租公寓运营公司与业主签署协议,受业主委托,与租客签署租赁协议,运营公司一次性向租客收取若干租金,但按月向业主支付租金。一旦运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向业主支付租金,业主就会要求解除与运营公司的协议并要求租客返还房屋,由此引发业主与租客激烈冲突。虽公安、住建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但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力度不一,业主与租客的矛盾未得到妥善解决,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

龙建平认为,长租公寓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其一,政策层面未对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及如何快速处理纠纷作出规定,导致纠纷处理缺乏依据。针对长租公寓爆雷事件,公安、住建等部门就业主正当合法处理纠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对运营公司、业主、租客及相关方的法律关系却没有定性,特别是对运营公司与租客签署的协议能否约束业主、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租客返还房屋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业主和租客各执一词,参与处理纠纷的人员认识也存在差异,造成纠纷难以处理。此外,长租公寓爆雷事件涉及人数众多,影响广泛,需快速处理,但目前法院的个案处理方式,很难满足该需求,需在审判制度层面进行设计。

其二,现有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对租客的保护力度不够。长租公寓爆雷后,租客作为弱势群体本应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他们已缴纳租金,居住权应得到保护。但公安、住建等部门的政策却未得到有效落实,房东断水电、撬锁砸门事件还是层出不穷。另外,对租客的诉求,相关机关相互推诿,经常会出现同一件事情,政府不解决、公安不处理、法院不立案,导致租客束手无策。

其三,长租公寓爆雷后公安机关介入不够,未有效发挥刑事追责和治安处罚的震慑作用。

长租公寓开始出现拖欠租金时,大量业主以合同诈骗罪报案,但公安机关起初重视不够、作为不够,导致不少长租公寓在出现明显的资金链断裂后,仍恶意继续向业主拿房源并向租客出租收租。一些运营人员初始就是带着诈骗目的,以运营长租公寓为幌子骗取租金,因公安机关怠于以刑事手段介入,导致这些营运人员肆无忌惮进行诈骗。此外,大量租客因被业主侵害报案求助,公安机关也以其是民事纠纷为由不采取行政或刑事措施,助长其他业主纷纷效仿且手段愈发恶劣,导致租客与业主矛盾更加激化。

其四,目前政府部门对长租公寓监管不够。长租公寓几乎没有市场准入门槛,拿个营业执照就能经营,也没有任何监管措施,导致各类主体涌入,跑马圈地、收割韭菜。租客预付的租金、押金和保证金又缺少第三方监管,导致运营公司圈到钱后或因经营不当资金链断裂后就会立马跑路。有的运营人员的行为极其恶劣,爆雷后却常常不会被追究责任,仍可以轻松转换身份,难以监管。

妥善处理长租公寓爆雷事件的不良影响

为妥善处理长租公寓爆雷事件的不良影响,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龙建平特提出四点建议。

其一,政策法规层面应尽快对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并就如何快速处理纠纷作出规定,确保依法有效处理纠纷。政府及司法机关应尽快就如何处理长租公寓爆雷事件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一方面对运营公司、租客、业主及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做出规定,以便参与纠纷处理的各方依法认定长租公寓和业主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业主和租客之间的租赁关系,定纷止争;另一方面参照证券欺诈民事纠纷处理的示范诉讼制度,规定区分不同的长租公寓,对起诉到法院的首个长租公寓案件,应快速作出生效判决,同一长租公寓的后续纠纷直接参照生效判决予以认定或确认。

其二,有效落实租客权益保护政策,为租客合法维权提供便利。一方面,执行部门及人员应有效落实相关政策,积极作为,坚决抵制和杜绝以维稳之名胁迫租客接受不平等调解方案的做法,避免不作为、乱作为。另一方面,对于起诉到法院的长租公寓案件,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为租客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同时法院应简化诉前行为保全流程,即时禁止业主的侵权行为,对于租客明确表达不愿调解的不得强制安排调解,依法快速处理;另外对业主要求租客再次支付租金或要求租客搬离的诉求,法院应明确予以驳回,保障租客的合法权益。

其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加大刑事追责和治安处罚的震慑力度。公安机关应排查运营中的长租公寓,对经营异常的长租公寓,应联同住建、工商等部门予以监管并向社会公示异常名单,避免更多的业主、租客遭受损失;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坚决立案侦查,积极追责。同时,对业主实施的过激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应严格执法,根据情况给予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

其四,加强监管,规范长租公寓的运营。对运营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投资人和高管实行准入制度,未达到相应标准,不得进入该行业。实行年检制度,对经营异常主体进行公示。由主管部门制定示范合同文本,并对签署的合同备案。对租客预付的租金、支付的押金或保证金,设立监管账户监管,不定期检查、抽查,同时明确监管方责任,避免监管账户形同虚设。

编辑 周梦璇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良龙)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