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坪山检察院受理了一宗危险驾驶案,由于该案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的特殊性,承办人对该案提出顶格量刑建议,这是坪山检察院办理的首宗提出顶格量刑建议的危险驾驶案。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18日1时47分许,犯罪嫌疑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号牌小汽车行驶至坪山区某路口时,车头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粤B号牌小汽车车尾发生碰撞,被撞车辆乘客钟某某下车与孟某某理论,孟某某继续驾驶车辆向前行驶试图逃离现场,该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同时钟某某受轻微伤。经鉴定,孟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04.28mg/100ml;经坪山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孟某某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全面审查分析
案情虽简单,可这犯罪嫌疑人的过往却不简单。承办人经全面审查,发现其有故意犯罪前科,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仅如此,该名犯罪嫌疑人还有两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记录,第二次酒驾发生于2020年5月31日,驾驶证因此被吊销,目前处于无驾驶资格状态。
综合全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有以下六个从重处罚情节:
一是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二是醉酒严重,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三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四是事故发生后试图逃逸并致人受伤,且未达成赔偿协议;五是曾有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记录,驾驶证已被吊销;六是有犯罪前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顶格量刑建议的提出
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依法讯问,并对其进行严厉训诫。其虽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但鉴于其有以上诸多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建议方面,承办人依法提出了顶格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该案是坪山检察院办理的首宗提出顶格量刑建议的危险驾驶案。在此,坪山检察院再次呼吁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法律依据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判定驾驶者是不是醉酒,要依据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而定,通过检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目前,此案暂未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具体审理情况请关注后续进展。
编辑 许舜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