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 以法之名驱除“家庭教育”遮掩下的“家庭暴力”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2021-01-21 22:54

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无可置疑。但在家庭教育的课堂上,如何给孩子上好家庭教育的必修课,不一定是所有的家长都能胜任。

特别是,在我们的传统教育理念中,向来信奉一个“严”字。什么“棍棒底下出孝子”,什么“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即便是在今天,“虎妈狼爸”式的教育,也曾风靡一时。一个“严”字当头,就很容易模糊了教育与暴力之间的界限。家庭教育过程与正规的学校教育相比,更为私密,家庭教育中隐含着的家庭暴力也因之更加难界定和发现。

托尔斯泰在其名著《安娜·卡列尼娜》的开篇语中说:“ 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其实,对于家庭中的孩子来说,他们的不幸福,多半还是来自冠以“家庭教育”之名的“家庭暴力”。家长们往往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其自身受到的压力、遭遇的不幸以及没有实现的愿望,在家庭教育的过程中以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传导给孩子。

而在孩子的眼中,家长原来是他们最笃信的依靠,是受到伤害时最想投奔的怀抱。但家庭的暴力,来自于他们的父母,而且常常还是以“爱”、以“家庭教育”的名义实施,孩子们无可逃避的痛苦,不仅来自于他们的肉体,也深入到了他们的心灵。

在我们的社会伦理中,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在这种伦理文化氛围中,家长教育或者是教训子女是天经地义的,孩子们在家庭中即便遭受到了委屈、不公甚至是虐待,都往往是投告无门。

很显然,在我们以为或者旁人看来“很正常”的家庭教育,实际上很可能隐藏着不被重视的“家庭暴力”。在一些社会新闻中,不时有家长教育过猛伤害到孩子,甚至“一时失手”将子女暴打致伤致命的事件;而半大孩子杀母弑父的极端事件也时有耳闻。这些看似突发的新闻,难道不是家庭暴力失控、家庭教育失败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么?

在现代社会,家庭教育与家庭暴力的问题,已经不是含糊在家庭内部框架内的“私问题”,而是溢出了家庭的私域,是事关儿童权益保护乃至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共课题。对于家庭教育中的家庭暴力等问题,社会以及公权力都有责任与义务在必要时介入,而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干预则是最恰当的方法与路径。

在2016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定义,是指“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次草案,特别提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也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剥开了“家庭教育”遮掩下的“家庭暴力”,提升了对儿童的保护力度,也划清了“家庭教育”与“家庭暴力”的界限,便于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社会力量与公权力能够及时介入与救济。

草案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利;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包括训诫、家庭教育督促令、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等。这就是说,今后,听到隔壁有孩子的哭声,咱们的邻居也不必着急关上门,而是拿起电话报警。置于社会大家庭的保护下,少年儿童们能够更加安全、健康地成长。

当然,杜绝家庭暴力,并不等于侵犯、剥夺家长们的家庭教育权。草案的各种规定既是提醒家长们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不能违背社会公德逾越法律底线,也是引导家长依法正确地实施家庭教育,真正地用心用爱补上家庭教育的法治课,为子女健康成长,为家庭幸福固守法治底线。

编辑 王子烨

(作者: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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