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实验学校原校长果向明受贿案一审获判

记者 谢馥蔓
2016-07-13 01:34
摘要

果向明在担任深圳市龙岗区实验学校校长期间,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果向明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赃款人民币50万元也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近日,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龙岗实验学校原校长果向明受贿案,一审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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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实验学校原校长果向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果向明在担任深圳市龙岗区实验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学生入读、工程承包及工程款结算、校园采购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果向明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赃款人民币50万元也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编辑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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