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过电几条鱼,也是犯罪?检方:已触犯刑法

龙岗新闻
2021-01-12 16:49
摘要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起保护海洋环境,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大家都知道禁渔期是禁止或限制捕捞水产品的,但总有人会贪图小利,顶风作案。

日前,记者从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2020年一起大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有了最新进展,两名犯罪嫌疑人因在禁渔期使用了电枪捕鱼,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执法人员:上来了,抓到了,你把你的东西拿上来,放在这里。

事发在2020年7月的一个晚上,正值南海禁渔期,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鹏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杨梅坑海域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有两人潜入近海,利用电鱼枪进行非法捕鱼。

随后,俩人因涉嫌犯罪,被移交到深圳海警局,前段时间,由深圳海警局移送到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被批准逮捕。

据检察官介绍,深圳附近的海洋属于南海海域,根据禁渔制度,2020年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8月16日,而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错误的时间,使用了错误的方法捕捞,可谓一错再错。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刘欣介绍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市民,在岸边或者是潜水钓捕时,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既看准作业的“天时”,也要注意作业的“方式”,否则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刘欣表示,2020年7月份开始,全市的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全部都是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除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之外,还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比较常见的就是猎杀珊瑚等海洋生物的行为,也是构成犯罪。

设置禁渔期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有效保护深圳海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在此提醒大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起保护海洋环境,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编辑 郑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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