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记者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下简称《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开始印发实施。根据《认定办法》,旧屋村范围认定从原来仅限于原特区外,扩大范围至全市10个区(新区),从而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城市更新更新项目的实施。
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
据了解,此次印发实施的《认定办法》是结合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为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规范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而实施的规定。
在此之前,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内旧屋村范围的认定主要限于原特区外,此次实施的《认定办法》将原特区内的四个区也纳入进来,从而使旧屋村认定范围扩充至全市10个区(新区),由此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有利各区(新区)更好地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根据《认定办法》,旧屋村范围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原特区内的四个区(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实施前,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形成、且现状主要为原农村旧(祖)屋等建(构)筑物的集中分布区域;另一部分是原特区外的六区(含新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实施前,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形成、且现状主要为原农村旧(祖)屋等建(构)筑物的集中分布区域。
细分了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建筑物情形
《认定办法》还细化了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建(构)筑物与公共服务设施情形,具体分为五类情形。
第一类是《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含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者废弃但墙基尚存的情形)。
第二类是《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在2009年6月2日之前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
第三类是《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村委会、农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
第四类是《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风水塘、球场、活动广场、晒谷场等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原则上总量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且总面积不得大于3000平方米。
第五类是《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
除此之外,《认定办法》也明确了旧屋村范围的边界划定原则、调整了旧屋村认定工作主体和认定程序。
编辑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