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是2018年春运第一天,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一宗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因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一辆刚发生交通事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使该车往前位移,造成下车查看事故情况的两人一死一重伤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07月07日凌晨2点半,郑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搭载刑某行驶至东部快线横沥镇月塘路段中间车道时,与前面黄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郑某、刑某、黄某三人均下车查看事故情况,两辆车遂停放在发生事故的中间车道,且未放置危险三角标志,郑某、刑某站在已追尾的两车中间位置。
约10分钟后,被告人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到该路段时,从后追尾郑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使该车往前位移,造成站在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间的郑某当场死亡、刑某、刘某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死者郑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刑某身体损伤已达重伤二级;被告人刘某身体损伤已达轻伤一级。
经东莞交警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黄某与死者郑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刑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编辑 刘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