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22万!深圳市2017年第十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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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21:32
摘要

市安委会关于2017年度第十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的通报

市安委会关于2017年度第十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的通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第十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广东骏马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17年10月26日,南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广东骏马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大量废弃烷烃溶剂,未按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设置监测、防爆、防泄漏等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南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2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2、深圳市恒富利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案

2017年10月25日,龙岗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恒富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龙岗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2月11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6万元罚款。

3、爱德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17年10月19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爱德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2月8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4、深圳市佳裕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17年6月26日,龙岗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佳裕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17年11月8日,龙岗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逾期未整改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龙岗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2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5、深圳深保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等系列违法行为案

2017年6月14日,福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深保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订立或者变更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其系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福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2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6、深圳格林德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案

2017年10月24日,宝安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格林德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2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7、深圳市创亿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2017年8月30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创亿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2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

8、深圳蓝盾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2017年11月8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蓝盾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坪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2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8.5万元罚款。

四、消防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9、深圳市子都大酒楼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及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2017年12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消防民警在对深圳市子都大酒楼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且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有关规定。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于2017年12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并处以6万元罚款。

五、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0、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擅自施工作业案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9号线二期南海大道支线给排水管线改迁及恢复工程9632标段项目的施工单位,在相关资料未书面征求地铁集团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开挖深度约5米、直径8米、距9号线隧道约3.2米,严重危及地铁运营安全,其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下同)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7年11月30日,依据《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11、溧阳市富凯电梯有限公司“8.19”触电死亡事故处罚案

2017年9月20日,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创维科技工业园二期工地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溧阳市富凯电梯有限公司对电梯安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2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

各区、各部门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编辑 陈湛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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