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例!明知他喝酒还交出车钥匙 车主成醉驾共犯
读特记者 解树森 文/图
2018-01-21 10:49

1月19日,深圳交警查获一醉驾司机,调查中发现,是车主明知他喝了酒,还把车钥匙交给了他,结果车主被以“危险驾驶罪共犯”立案查处,这是全市首例。

当晚7时许,车主黄某驾车载同事骆某、戴某二人与朋友在平湖某西餐厅饮酒吃饭。酒桌上众人推杯换盏,饭局至20时30分左右结束。

在他们一行人付款结账准备离开时,车主黄某突然意识到今天自己是驾车过来的,饮酒驾车的严重性他是清楚的,但是打车回去,把车放在餐厅一夜,黄某又觉得不太稳妥。

于是他与戴某商量打电话通知同事过来开车。“过来开车没问题,但是我在排练歌曲,得花十来分钟”,还没等电话那头把话说完,戴某趁着酒意便把电话给挂了,告知黄某还是想其他办法。“什么?得花十多分钟?太久了!我来开吧!”这时,骆某自告奋勇表示自己车技过硬,“胆大心细”,饭局间饮酒不多,开个车也是小意思。

据车主供述,自己当时听到骆某的提议,心想他喝酒不多,公司又离西餐厅不过2公里路程,犹豫了一下但还是将车钥匙给了骆某。

20时44分许,骆某驾驶车辆行至龙岗区平湖街道附近,被设点查车的龙岗交警依法查获。驾驶人骆某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执勤民警当场对其依法查处并扣留酒驾嫌疑人骆某驾驶的机动车。

随后,龙岗交警对三人进行笔录询问,车主黄某在询问中主动交代钥匙是自己给骆某的。目前,车主黄某与骆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和家人朋友一起喝酒,可要注意了,在明知道醉驾的情况下,千万要劝阻,更不能让醉酒的人开车,否则,可能不小心就成了共犯。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广大驾驶员要牢记三个不要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编辑 刘彦

(作者:读特记者 解树森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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