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劳动争议再成焦点。新经济形态、新用工方式带来的新类型劳动争议如何化解?劳动者权益和用工单位发展权如何保障?效率即正义如何彰显?读特记者15日从省高院获悉,2017年,广东法院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大招”:出台问题答疑,统一裁判尺度;推行繁简分流、快审快执;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
2017年,广东法院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4.2万件,广东占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比重9.05%,结案数和全国占比连续四年均呈下降趋势,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效果明显。
出台审理答疑,统一裁判尺度
快递哥、送水员,按件计酬,没签合同,一旦离职,如何维权?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成为目前劳动争议纠纷的热点和难点。
2017年年底,快递员梁某终于拿到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再审裁判文书,这意味着他终于可以按照双倍工资差额获得补偿。“这官司一年多了,之前心里没底,现在石头落了地,像我这样的人还有很多……”梁某向读特记者透露。
原来,2015年起梁某就在广东德庆某公司从事国内快递服务,每月月底现金发放上一月工资。之后因离职补偿标准闹到法院,双方就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争执不下。
“2016年以前,快递用工这些新类型的案件,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在确认劳动关系上存在争议。一、二审法院也存在不同看法”。再审该案的广东高院法官林振华介绍。“但随着类似纠纷多发、易发,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给予认定,更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
具体到梁某案件,法官除依法审查劳动关系双方举证责任外,还从一般人的认知角度考虑,如身着工作服、驾驶印有公司标识的车辆,一般推定快递员为该公司职员。“因此公司应负有管理责任。综合法律和社会效果、实际履约情况来看,本案认定劳动关系,不仅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且有利于规范物流公司管理。”林振华说。
考虑到目前社会上出现大量的承包、挂靠等新的用工形式,广东高院针对劳动争议的热点和难点,严格依法保护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多方调研、广泛论证基础上,于 2017年出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忠于立法精神,体察实践需求,从操作层面为部分特殊经营模式的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提供指引,统一裁判尺度。
审理答疑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特点,细化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平等保护不同行业劳动者。“如以承包方式经营出租车的司机主张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出租车代班的不成立劳动关系。建筑行业挂靠不成立劳动关系,而快递依约履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则予以支持等。此外,对退休人员重新入职后的权利等作出规定。”广东高院洪望强法官介绍,“统一裁判尺度提高了审判质效,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
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维护企业发展并重
企业发展搬迁,劳动者因生活成本增加提出离职该如何处理?广东高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答疑中对部分困扰双方的常见问题给出建议。
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协商未果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生活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实现个案的公正中,应体现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一味的保护劳动者,会造成企业发展的掣肘,最终从总量上减少就业岗位,带来新的问题。”广东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羊琴介绍。“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以内部组织框架结构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因此,要注意区分客观情况与其他原因”。
2017年,在广东务工的张某也是遇到件糟心事儿。已经在东莞某鞋厂工作了七八年,第三次续签时她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却遭到了厂方的拒绝。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意味着“铁饭碗”,发生不利于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随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是用工单位却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有法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应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你情我愿’做法,需要双方合意;但多数法官认为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用人单位无权拒绝。”洪法官说。目前,该案已再审裁定提审。
“2017年以来广东经济运行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态势,多项主要指标和先行指标好于去年同期及全国水平。广东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优化劳动力、资本、管理等要素配置,兼顾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保护,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羊琴介绍。
快调快审快执,兼顾效率公平
近日,在佛山务工的麦阿姨因为工作中左手受伤,花了2300多元医疗费,但老板支付180元后就拒之不理,告状到高明法院。可是诉状中既没有被告身份信息又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为及时快速化解矛盾,立案窗口干警引导她到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当天区总工会值班的调解员其提供法律咨询及参与调解,双方48小时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告诉记者,广东法院化解劳动争议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推进繁简分流,快调、快审、快执,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建立“工会+法院”化解争议试点、恶意欠薪案件沟通制度、劳动纠纷预警预报制度及诉调对接、裁诉衔接制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懈努力。
2016年10月,广东高院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沟通联系制度的通知》,共同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2017年4月,广东高院与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正式会签了《进一步加强调裁诉衔接多元化解劳资纠纷的意见》,合力搭建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联合平台。
广州、佛山、惠州等多地开展“法院+工会”化解劳动争议试点效果较好。如佛山工作室设立了严格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确立了“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3种调解模式,设计了调解工作的函、告知书、复函和调解情况等18种规范性表格和文书。同时,建立了调解员名册和公布制度、调解员回避制度和发现违法情况处置机制等多项制度。
2017年12月,全省开展“治欠保支”专项审判执行工作,要求各地法院公正高效处理好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对构成恶意欠薪刑事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对被拖欠工资且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开展司法救助。统计显示,2017年,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41人。
此外,广东法院继续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小额速裁工作,加大裁判文书的上网力度,强化裁判引领和规范作用,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理性诉讼。进一步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协同行业协会、劳动仲裁等组织机构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调解为基础,仲裁为前提,诉讼为保障”的纠纷处理格局,化解矛盾效果明显。
编辑 陈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