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场所,是非常庄严肃穆的地方,可偏偏有人在那里撒泼动粗。近日,龙岗法院便对这样一位诉讼代理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原来,在龙岗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签笔录的过程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从被告席处走到原告席前,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争论案情,其间杨某情绪激动,突然动手掀掉王某的帽子,继而抓向王某脸部扯下其眼镜和口罩。随行人员将杨某拉开后,杨某仍用粗言秽语辱骂王某,后经在场人员的教育劝说才回到被告席。庭审记录下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龙岗法院认为,杨某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无故对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撕扯、辱骂,其行为已严重了妨害司法,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惩处。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杨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法官忠告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庭审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只有保持良好的法庭秩序,才能保证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人员,在法庭上都应当自觉遵守相关纪律,绝不可肆意妄为,任何妨害司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