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21日就禁蒙面法上诉,作出庄严宣判,裁定政府上诉得直,政府引用紧急法制定禁蒙面法合宪合法,不论合法集会还是非法集会,均不可蒙面,蒙面即属违法。
港府去年10月引用俗称《紧急法》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以“危害公安”为由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但翌月即一度因原讼庭裁定“违宪”而失效。律政司提上诉至今年4月终获判部分得直,令《禁止蒙面规例》在“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的情况下仍然生效。惟政府方以及被提控的25名反对派均指条例尚有须厘清之处,双方提出终极上诉,上月完成2天聆讯后,终审法院21日颁布判词,驳回反对派的上诉,裁定政府上诉得直,即是用紧急法制定禁蒙面法合宪,以及禁蒙面法条文本身合宪。
终审法院昨日颁布判词,裁定政府上诉得直。资料图
港府指蒙面违法者损法治
港府同日晚上发表声明,欢迎终审法院裁决,确立《紧急条例》符合《基本法》,以及《禁蒙面法》禁止在公众活动使用蒙面物品而限制相关权利是符合相称性要求的。终审法院确认《紧急条例》在本质上须要赋予行政机关宽广且具弹性的立法权力,以迅速及充分应对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又认同《禁蒙面法》的预防和阻吓性质十分关键,而避免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冲突,是其正当目的之核心部分。特区政府完全同意终审法院指出,在寻求为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两者之间取得公正的平衡时,须考虑香港的整体利益,蒙面违法者隐藏身份,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违法行为,实属对法治的损害。
去年修例风波期间,有多名蒙面示威者进行破坏及违法活动。中通社
合法与非法游行俱不可蒙面
是次终极上诉案由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张举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勋爵所审理。5名法官一致裁定《紧急条例》合宪,《禁蒙面法》第3条禁止任何人在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合法公众集会、合法公众游行使用蒙面物品,亦遭终审法院裁定全部合宪。《禁蒙面法》唯一违宪条文为《禁蒙面法》第5条,该条授权警方要求身处公众地方的蒙面人士,除去蒙面物品及核实身份,一旦任何人没有遵从警方要求除去蒙面物品即属犯法,一经定罪最高判监半年及罚款1万元。原讼庭及上诉庭均裁定第5条对基本权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因此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政府亦没有就此作出终极上诉。
判词中指出立法会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但不代表行政长官及政府不能参与立法,《基本法》第62条便写明政府有权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基本法》第56条亦写明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终审法院指虽然香港政府的立法权力仅属于立法会,而一般而言立法权力不能授予他人,但立法会却可授权他人或团体(包括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附属法规。
限制亦没有超乎合理所需
终审法院裁定《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时,禁止市民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均为相称的,而该等限制是为了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场面,限制亦没有超乎合理所需,而是在限制个人权利及为社会带来裨益之间取得公正的平衡。尽管《禁蒙面法》限制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及隐私权,但这些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所保障的权利并非绝对,而是受到公众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权利等合法限制。
编辑 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