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财政局7月3日发布消息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与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而推出的“2016年度现金分享计划”已透过第17/2016号行政法规公布,并于6月14日生效。计划将于本年7月4日正式实施,分别向特区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派发澳门币9,000元及澳门币5,400元。
发言人就受惠对象表示,所有于2015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或可续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均可获发放现金分享款项。于2015年12月31日未满五岁,属第8/2002号法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强制性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情况者,只要领取上项所指身份证明文件,亦获发放现金分享款项。另外,现居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外并持有可续期澳门居民身份证人士,只要证明因长期卧床、全身或半身瘫痪而未能换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亦获发放现金分享款项;倘已递交该等文件且去年亦领取了现金分享款项的居民,社工局获授权可豁免该等人士再递交有关证明,并根据受惠人去年递交相关文件分析,经断定毋须递交新证据后,受惠人可领取本年度现金分享款项。
发言人指出,凡符合发放条件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倘因死亡而未能领取现金分享款项者,可按《民法典》第1917条规定,在清算及分割遗产前由负责管理的待分割财产管理人申请领取。发言人就发放方式表示,透过银行转帐方式向以下人士发放款项:领取社会工作局援助金人士及领取敬老金人士;领取直接津贴的教职人员、领取助学金的专上学生及领取专业发展津贴的教学人员;领取退休及抚卹金人;-已于2016年4月底前登记以银行转帐方式收取财政局发放的退税金或其他给付的人士;未登记以银行转帐方式收取财政局发放的退税金或其他给付的公共行政部门人员。
其余合资格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则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划线支票。其中:年满18岁受益人所收到的支票抬头为受益人姓名;18岁以下未成年受益人所收到的支票抬头则会列示如下:受益人姓名、父亲姓名及母亲姓名(支票可存入受益人、受益人父亲或母亲的账户)。划线支票以平邮方式寄出,使受益人以最简单的方法收到支票。同时,由于支票为划线支票,只可将支票存入抬头人的账户,因此,即使其他人取得支票,亦无法兑现。关于特殊情况,发言人说,上述第一点第3项所指人士、未获确定监护权的未成年人、其他无行为能力人,以及被处以保安处分和剥夺自由措施或接受刑罚的人士,将由社会工作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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