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时多加小心!蚊香引发火灾致两人亡,东莞第三法院助家属获赔各100多万
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文/图
2020-12-16 15:09

10月28日凌晨,东莞市桥头镇一机电工程公司发生火灾,住在公司宿舍的两名员工走避不及,吸入大量浓烟死亡。经消防部门认定,事故系雇主李某梅点蚊香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所致。

之后,因死者家属与雇主就赔偿方案多次协商无果,桥头镇岭头社区居委会介入后求助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联合调处纠纷,最终各方达成一致协议,两位死者的家属分别获赔115万元和106万元。

11月30日,李某梅涉嫌犯失火罪被刑拘。


祸起点蚊香 两员工走避不及死亡            

起火的地方位于桥头镇的一栋民宅。2018年底,赵某、李某梅夫妇将其租下后,开设了机电工程公司,将一楼作为门面,二楼作为办公室和员工宿舍。

事发当晚,李某梅在一楼收银台旁点燃了蚊香,并把蚊香悬挂在椅子上。疲惫的工人们睡梦正酣,谁也没有察觉到这个火星点点的小蚊香竟点燃了周边的可燃物,进而引发了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房屋内冒起滚滚浓烟,周围的人们纷纷被浓烟呛醒,缓过神才发现起火,慌忙逃生。住在二楼员工宿舍的吕某、李某走避不及,受困于烟火中,因吸入大量浓烟死亡。

吕某、李某均正值壮年,上有老下有小,吕某身后留下65岁的母亲及11岁的儿子,而李某的女儿才刚满周岁。两个家庭突然失去了顶梁柱,犹如天塌了一般,陷入万分悲痛之中。

事发后,虽然雇主赵某、李某梅表示会承担起赔偿责任,但与两位死者的家属多次协商后,双方对赔偿方案仍存在较大分歧,一直僵持不下。

主动解纠纷 死者家属顺利获赔          

随着事件的发酵,桥头镇岭头社区居委会获悉后主动介入调处。考虑到事件的严重性及赔偿金额较大,居委会调解主任赖玉文第一时间求助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社区法官丁秀霞,希望法庭能居中调解,妥善化解纠纷。


虽然雇主赔偿意愿诚恳,但该事件同时涉及雇佣、侵权、租赁等多种法律关系,又包含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房屋修复等多项费用主张,情况十分棘手,矛盾难以调和。

死者家属认为,李某梅使用蚊香不慎引发火灾,是导致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房屋没有合理的走火通道,以致火灾发生后两死者无法逃生,雇主及房东对此均有责任。

房屋出租人则表示,自己只是将房屋出租给赵某、李某梅夫妇,具体使用由两人自行安排,其对火灾的发生并没有责任,且房屋严重烧毁,是否能够修复及修复费用多少仍是未知之数,自己也为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在梳理事件的来龙去脉,理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后,丁秀霞法官和调解员赖玉文通过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认定、勘察现场环境等,进一步厘定各方主体责任,进而展开调解工作。

一方面,他们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安抚其遭逢巨变后的悲痛心情,提出法院会联合社区依法妥善处理赔偿事宜,让他们尽快拿到赔偿款用于保障家庭生活。另一方面,对于作为雇主的赵某、李某梅,严肃指出其经营场所及员工宿舍存在消防隐患,以致酿成大祸,希望两人能亡羊补牢,尽最大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房屋出租人进行释法,在出租房屋进行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维护房屋的消防安全,尽到监管责任。

之后,在法官的指引下,雇主赵某、李某梅、两位死者的家属、房屋出租人等各方就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房屋的损失及修复等费用进行逐项计算、预估,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赵某向李某家属一次性赔偿115万元,向吕某家属一次性赔偿106万元,房屋出租人自愿以放弃主张房屋损失及修复费用的形式分担赵某部分赔偿责任。

上月初,东莞第三法院经各方当事人申请,已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赵某亦按照协议如期支付了全部赔偿款。11月30日,李某梅涉嫌犯失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官提醒:生命至上 防患未然          

虽然纠纷调解了,死者家属拿到了赔偿,引发火灾的李某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逝去的生命无可挽回。面对如此惨痛的教训,我们当痛定思痛,吸取教训,谨记消防安全,容不得半点麻痹大意。通过本案,法官提醒房屋所有人、企业经营者,生命至上,应重视消防安全问题,对建筑物防火间距过小、电线老化等消防隐患要进行深入排查、及时整改,并建议消防部门加强消防整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生命线”畅通。

见习编辑 王子烨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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