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2号公告”:营改增“红利效应”为个税减负

记者 段琳筠
2016-06-30 19:20
摘要

受营改增全面推开新政的红利效应和影响,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发生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将进一步减轻。

日前,深圳市发布最新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6〕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重新对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梳理调整,受营改增全面推开新政的红利效应和影响,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发生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将进一步减轻。6月29日,读特记者就“2号公告”内容获悉了深圳市地税局的权威解读。

营业税纳税人计税依据有调整

我市此次发布的新版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系在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基础上,进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梳理和调整,并根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要求,所有的流转税纳税人都将缴纳增值税。因此,原在深圳地税申请代开劳务发票的个人,已全部转移到深圳国税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改征增值税。为更好地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遵从度,早在2013年我市国地税部门就达成合作协议,市地税局将委托国税代征部分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此次政策修订,将委托代征范围进一步拓宽,不仅涵盖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税的个体工商户,还包含所有临时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零散纳税人。

据悉,“2号公告”不仅明确了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就建筑安装施工单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为减少政策变动对纳税人的影响,“2号公告”将继续沿用原相关政策中对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级距及核定征收率的基本内容,但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却进行了调整。

深圳市地税局税务二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规范性表述,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收入总额,即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也就是说,在营改增背景下,计税依据将不再采用原营业额的表述方式,且随着计税依据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纳税人的税负更将进一步减轻。

新规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方式

新版“2号公告”较“8号公告”更为明确地列示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三种核定征税方式,一是定期定额征收,二是定率征收,三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账簿建立完整等综合性指标,确定不同的核定征收方式。市地税人员介绍,目前国家也在加大对中小纳税人的扶持力度,更鼓励经营者建章立册、规范经营,因此税务机关将更谨慎地采取人为核定的征收管理方式,更倾向于纳税人查账征收或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管理,进一步强化依法纳税环境建设。

政策规定,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在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由国税局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但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则不属于委托国税代征个税的范围,新公告则要求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将代征税款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新规细则周密便于实施

据深圳地税相关工作人员介绍,“2号公告”不仅在个税征管细则方面考虑更为周密,且在实操方面更具可行性。新版公告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将全部代开票环节的个税核定采取1.5%的征收率,则是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全面“营改增”工作涉及原营业税近80%的纳税人,此次试点的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普遍利润率相对较低,新规将进一步减轻试点纳税人的税负;二是保持与前期试点已由国税代征的“营改增”行业的统一性,更体现统一公平的税收原则;其三则是对办理税务登记证、实行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方式的个体纳税人,其核定征收率基本维持在1%至1.5%的范围,对于零散纳税人按1.5%核定征收,体现了核定适当从严的管理思路,更有利于促进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建账等实操性管理。

另外,“2号公告”中还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定,首先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对施工人员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但对于账册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的纳税人,则允许按照项目收入的1%核定个人所得税,在规范政策执行的同时,更充分建安企业流动性大、人员复杂的实际情况。

据悉,新版“2号公告”自2016年7月1日(今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公告实施之日起,原“8号公告”及相关修订文件也将同时废止。

编辑 牧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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