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52岁保洁员工作中摔倒死亡 雇主被索赔118万
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2020-11-30 15:27

已退休的保洁员被清洁公司派驻到一小区做清洁,工作时不慎摔倒身亡,之后家属将清洁公司与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死者家庭经济困难,为节省家属的诉讼成本,法院积极展开调解,最终促使雇主向家属赔偿72万元,物业管理方赔偿1.5万元,圆满化解纠纷。

11月27日,死者家属特委托律师来到法院,向夏如发法官赠送“一心一意为群众,情系百姓暖人心”的锦旗致谢。

入职8天,她工作中不慎发生意外

2020年7月22日, 52岁的刘大姐入职东莞市塘厦镇一家清洁公司,随后被公司派驻到于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7月30日下午,刘大姐在该小区地库工作时,不小心摔倒导致头部失血昏迷,后抢救无效于8月6日死亡。刘大姐去世后,其家属遵照其生前意愿,无偿捐献了其肝脏等器官,用于医学研究和临床需要。

对于刘大姐的意外死亡,其家属认为清洁公司缺乏对员工的安全保护和培训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且公司也没有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跟进和安全指导,导致刘大姐没能第一时间送医治疗,应当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刘大姐在小区里受伤,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监督义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刘大姐的家属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清洁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8万余元,物业服务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清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调解,助家属早日拿到赔偿款

承办法官夏如发审理案件后发现,根据清洁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公司只是在有清洁工作且人手不够时,才会偶尔雇佣刘大姐做事,且刘大姐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刘大姐与清洁公司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雇佣关系,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他还通过当地民政部门为其家庭出具的贫困证明,了解到刘大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为避免其家属产生更多的诉讼成本,同时考虑到该案争议不大且责任方有实际支付能力,于是想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让死者家属早日拿到赔偿款。

随后,他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耐心细致地解读相关法律,并对双方的疑虑一一进行解答,最终促成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11月19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清洁公司向死者家属分三期赔偿72万元,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1.5万元。当天,清洁公司便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0万元。法院还根据死者家庭的贫困情况,依法为其家属减免了诉讼费。

法官说法:雇主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障雇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本案死者与雇主是劳务关系,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死者因劳务受到损害,接受劳务方即雇主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官提醒雇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对雇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经营条件,以充分保障雇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否则,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 董雯静                                                                

(作者: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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