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日从市住建局获悉,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金地工业区109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深圳市因破坏燃气管道设备而被立案侦查,并成功宣判的首例案件。
私自进行燃气管道铺设安装工程
2013年11月底,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09栋的深圳市某在线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改建工作到了燃气管道铺设阶段,该公司杨某某拨打了深圳市燃气集团客服热线,要求派人到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09栋商议铺设燃气管道事宜。犯罪嫌疑人陈某得知这个消息后,主动找到杨某某商议铺设管道事宜,并出示假冒证件,谎称其是负责金地片区铺设燃气管道的负责人,杨某某遂与其商议燃气管道铺设方案。
2013年12月4日,陈某伪造了一份合同,与商务公司代表杨某签订了《燃气管道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98000元,签订合同后陈某私自找了一家燃气工程公司进行了燃气管道铺设安装工程,通过开挖地面找到深圳市燃气集团中压带气燃气管道,并进行了非法切割打孔、焊接,完成了私接燃气的工程,将燃气管道引入金地工业区109栋食堂和一家住户,交付给商务公司使用。
2017年1月23日,深圳市燃气集团抢修队因地铁2号线三期燃气改进工程(福强—沙嘴)于当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对金地工业园区进行临时停气,在恢复供气后,商务公司因调压器启动保护性切断造成无气供应,遂向深圳市燃气集团申报燃气故障,工作人员经现场勘察、核实客户信息系统发现并无商务公司开户记录,属于非法的私接管道燃气。
恰在此时,工作人员在现场发现被陈某指派前来拆除私自安装燃气表的侯某,遂配合燃气执法队现场执法,并向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报警。
陈某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诈骗罪
2017年10月9日,经福田区法院审理,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两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罪人陈某服从判决。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秩序,市住建局根据《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积极配合公检法部门,协调市燃气集团,持续做好打击私接私改、偷盗气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成效。该案件是深圳市因破坏燃气管道设备而被立案侦查,并成功宣判的首例案件,对开展打击私接、私改、偷盗气等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震慑作用。
2017年,市住建局跟进处置燃气管网第三方破坏事件共18起,对所有涉案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最近发生的一起事故中,公安机关共对5名涉案人员进行了拘留。
编辑 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