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导师行为划底线 让“导”与“学”回归本位
2020-11-17 09:29

漫画:颜庆雄

引子:日前,教育部公布了《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针对当前导学关系、师德师风等方面出现的典型问题,明确了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为导师指导行为划定底线。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王玥

嘉 宾: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左德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导学矛盾”既有结构性原因,也有个体性原因

主持人:近些年来,研究生导师与学生的“导学矛盾”时有发生,研究生师生矛盾为何频发?

和静钧:概括而言,“导学矛盾”既有结构性原因,也有个体性原因。近十年来高校经历了研究生导师总量与在校研究生数量的爆炸式增长,推动增长的主因又经常不是由社会真实需求增加引发,而是由评估高校办学实力与学科建设成果的政策拉动,导致一个结构性“重心矛盾”:学校和导师希望通过研究生更多学术参与和学术贡献来抬升学校在评估中的排名,而学生则希望更多与社会接触以适应社会和解决就业。在这一背景下,学校倾向于更多放权加责于导师,如合作发表论文、导师签字制、论文失范追究制等,在导师与学生之间形成权利义务重度失衡的状态,从而造就了导师利用师生关系谋私利的空间。

左德起:近些年研究生导师与学生之间“导学矛盾”的发生,主要有三方面影响因素。第一,导师因素。个别导师存在指导精力投入不足、师德失范等问题。第二,学生因素。个别研究生无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能虚心接受导师的教诲,不能总结自身的不足。第三,环境因素。个别学校监管缺失,对研究生导师队伍疏于管理,无法为导师培养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环境,也无法为研究生维护合法权利提供有效途径。

熊丙奇:当前的研究生导师制,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研究生导师缺乏充分的招生、培养自主权。像硕士生招生,主要通过统一笔试招生,进校后,所学课程是由学校统一规定;而博士招生,导师的自主权更大一些,但在制订培养方案,提出培养要求方面,导师的自主权也有限。二是研究生导师的其他职权,没有明确界定和约束。缺乏招生、培养自主权的导师,却可以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为自己的课题、项目打工,或者做一些私事。原因在于,导师还是可以影响学生的出国留学、毕业等。是故,不少学生称导师为“老板”。有的“老板”待学生不错,而有的学生不那么幸运,遇到的导师“老板”根本不管学生的学业、前途,就特别郁闷和压抑。

应当设立各类相对独立的师德评价委员会进行监督

主持人:《准则》的出台有哪些意义?又该如何落实,如何监管?

左德起:首先,有利于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其次,有利于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力量,《准则》要求导师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把关学位论文质量等,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另外,《准则》的落实、监管需要高校按照准则要求建立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违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并向导师加强对《准则》的宣传和解读,帮助导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准则》要求。对违反准则的导师,高校可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熊丙奇:健全研究生导师制,主要聚焦在两方面。一是如何落实和扩大研究生导师的教育权。二是在落实和扩大导师教育权的同时,怎样清晰界定导师的权责边界,防止导师滥用权利。就舆论颇为关注的导师和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来说,这在其他国家的大学,也是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如美国高校就明确禁止师生恋,之所以禁止,是担心导师利用职务之便引诱或者威逼与自己地位不对等的学生和自己发生暧昧关系,这不但影响正常的师生关系,而且也会影响学生评分、评奖的公平性。

和静钧:此次教育部“十不得”, 是对过去“十不准”等一系列规范文件的重申和精准化,相当于划定了一条红线,对指导高校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近几年来集中出现各类舆情的及时回应。不过,“十不得”虽是底线,但只是基本线,不是具体线,如何让其转化为具有更多操作性的具体线,需要细化和量化以及机制化,如设立专业委员会接受申诉和纠偏,并鼓励各类高校发挥主体性结合自身特色进行人性化创新管理。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其职权可以把某些督导行为转化为常态化管理,对有违“十不得”红线的,进行单位评优“一票否决”。学校则应对有违“十不得”红线的导师,对其导师资格进行“一票否决”。为了防止工作中的简单化和任意化,也应该允许受罚的单位及个人有渠道进行申诉,因此应当设立各类相对独立的师德评价委员会,并每年予以换届三分之一,以防成员之间构成不正当利益勾连,从而失去评判师德标准的客观性。

应建立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

主持人:如何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让“导”与“学”回归本位?

熊丙奇:构建良性的师生关系,首先,要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落实和扩大导师的自主权,以便招收到适合培养目标的学生,同时也提高导师的责任意识,要对自主招生、自主培养的学生的培养质量负责。其次,要明确导师的职责边界。导师不能布置学生与完成学位论文无关的任务,如果让学生为自己的项目、公司“打工”,必须获得学生的同意,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导师越权布置任务,把学生当廉价劳动力,学生可以向学校的教授伦理委员会投诉,由教授伦理委员会调查导师的行为是否超出职责范畴,并进行处理。

和静钧:从学业自由的角度来看,应建立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不能通过分配、均分等方式强行建立师徒关系,需要以双方一定合意为基础建立合法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高校名义上是“双向选择”,但只建立了初端的“双向选择”,没有建立过程中的“双向选择”,一旦在指导过程双方关系恶化,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改变既成师徒关系,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化解。应建立过程中的“双向选择”制,使双方有一个体面的退出窗口。其次,和谐的师生关系,还在于对各类学校的毕业标准的监督,有些学校把在读期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作为学生毕业条件,这明显就不合理不必要。应把毕业论文作为论文类的唯一条件,通过合法合规的学术答辩,就应予以毕业。

左德起:对导师而言,要回归到“教育、引导”的本位。无论是学术指导还是日常生活,导师对学生都会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导师应深刻认识所承担的职责使命,努力成为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新时代优秀导师,贯彻落实《准则》的要求,引导和督促研究生的学习,帮助研究生找到合适的学习方法,在生活中为研究生提供必要帮助。对研究生而言,要回归到“学习、实践”的本位。所谓“师傅领进门, 修行靠个人”,研究生要领悟导师的教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综合能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导师有谦卑、感恩之心。

见习编辑 王子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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