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草案修改一稿)》6月21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授权市政府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深圳市地方标准。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对“深圳质量”的内涵和外延作了界定,包括经济质量、社会质量、城市质量、文化质量、生态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专门对“深圳质量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市政府可以制定深圳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技术和管理要求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深圳市地方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深圳市地方标准。同时,市政府可以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也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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