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宿舍猝死 公司应否担责?

读特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朱伟俊
2020-11-11 18:35
摘要

2020年10月26日18点30分左右,24岁女子彭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某公司宿舍猝死。死者家属认为,公司应为彭某的死承担责任,要求公司支付50万元赔偿款。

案情:2020年10月26日18点30分左右,24岁女子彭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某公司宿舍猝死。死者家属认为,公司应为彭某的死承担责任,要求公司支付50万元赔偿款。

案件焦点:在家属不同意进一步做尸检确认死者具体死亡时间的前提下,公司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据社区法律顾问谭曦鹭介绍,本案属于典型的非因工死亡纠纷,员工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彭某死亡当日下午未正常到岗上班,公司方未及时派人联系彭某,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彭某家属可以就此纠纷到法院进行起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由于彭某系猝死,且家属不愿意进一步做尸检,无法确认具体死亡时间是否在上班时间内,因此能证明公司有责任的证据微乎其微。综上所述,彭某家属可能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双方选择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此次纠纷,既避免了诉累,也在法律的框架内,融入情与理,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释法与劝解,死者家属与公司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双方矛盾纠纷就此一次性处理终结。

调解员话调解:该类案件的发生让人痛心,在这个美好的年龄,却遭遇了这样的悲剧,这对于家属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建议劳动者们,要注重自身的健康,同时也建议各企业,多多关心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件。

(来源:宝安日报)

编辑 姚静霞

(作者:读特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朱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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