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打耳洞
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甚至有的人
为了追求新奇时尚
还会打好几个
不过
最近一件关于打耳洞的纠纷
引发广泛关注
15岁女孩一次性打14个耳洞
家长怒了
7月初,15岁的女孩小琴(化名)瞒着家长,独自一人前往街边一家店铺,花费808元在左耳一次性打了14个耳洞。事后,耳朵出现红肿发炎的症状。
小琴父亲发现后既着急又愤怒,向上海市闵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闵行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要求涉事商家承担相应责任。
闵行区消保委接诉后立即介入处理。
家长观点
小琴父亲认为,一个15岁的孩子,一次性要求打14个耳洞,明显超出她这个年龄应有的判断力和身体承受能力,商家提供此类非常规的服务前,理应对消费者年龄保持高度警惕,要么直接拒绝,要么必须取得父母的明确同意。
商家辩称
从外貌上难以准确判断消费者年龄,且此类要求并非罕见,因此拒绝退款。
结合双方观点,闵行区消保委向商家指出,其在提供一次性密集打14个耳洞这类非常规、高风险服务前,未核实消费者年龄和认知能力,服务流程存在明显瑕疵。
闵行区消保委同时强调,涉及身体显著改变或密集侵入性操作的服务项目,必须慎之又慎,严格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义务,审慎评估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
经多次沟通调解,商家最终同意全额退还808元费用,并承诺在后续经营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识别与保护,规范经营行为。
事件曝光后
网友各抒己见,阐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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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这么多耳洞,孩子是个狠人:
有人担心健康和安全隐患:


孩子存在心理问题,应予关注:


家长监护缺失,没做到位
商家有诱导之嫌,缺乏职业道德:
有网友建议消费前出示身份证,但也有网友表示操作性不强:
打耳洞≠打几个都行!
闵行区消保委发出提醒
商家应守住未成年人保护底线
在上述案例中,未成年消费者一次性打了14个耳洞,此类非常规性、高风险性及非医疗必要性的身体穿刺行为,尤其涉及未成年人时,容易引发社会对潜在健康风险、过度修饰倾向以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深切担忧,触及公序良俗的边界。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对此类行为作出明文禁止,但其安全性与必要性存疑,且社会普遍持审慎乃至负面的态度,可能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特征。因此,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与安全。
闵行区消保委认为,从事美容服务等行业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年龄核验义务,对疑似未成年的消费者保持高度敏感,对于服务内容、潜在风险及后续护理要求,必须清晰、详尽、无保留地向消费者及其监护人说明,确保其知情同意建立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
同时,应坚守“红线”原则,即使获得监护人同意,对于一些明显超出常规、存在较高健康风险或可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服务要求,应基于专业判断和职业道德,保留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
家长也不能忽视孩子身心健康
一是密切关注青春期孩子的心理状态,对于一些特殊审美偏好或行为倾向,及时了解背后的原因,加强沟通与疏导,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引导,阐明美容服务的潜在健康风险,引导孩子树立理性、健康的审美观念,避免因冲动或好奇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三是若孩子确有打耳洞等需求,为确保安全与健康,建议选择正规医疗机构,由专业的执业医师在严格消毒规范下操作。
健康提示:这些人不适合打耳洞
打耳洞医学上称作“穿耳孔术”,根据2009年卫生部印发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穿耳孔术”属于医疗美容科一级项目。
打耳洞看似操作简单,但属于有创操作,有可能引发感染,部分人群并不适合打耳洞:
1.瘢痕体质、糖尿病患者、凝血功能较差者、免疫力低下的人群应避免打耳洞;
2.女性经期不宜打耳洞;
3.耳部患有炎症、湿疹等皮肤问题时,暂不宜打耳洞;
4.金属过敏或患有皮肤病不宜打耳洞;
5.耳软骨处不建议打,容易造成软骨感染,形成瘢痕。
因此,打耳洞前一定要咨询专业医生,了解自己的体质情况后,再做决定。
另外,打完耳洞后的养护也很重要。
1.术后7天左右,保持伤口清洁、干燥,尽量不沾水,每天用75%酒精或0.5%碘伏消毒2次,避免感染;
2.保持每日旋转耳针1-2次,以防耳钉与皮肤黏连;
3.打耳洞处出现瘙痒时,避免搔抓、挤压、摩擦等不良刺激;
4.术后若发现耳洞位置出现分泌物过多、长时间红肿等发炎、感染迹象应及时就医;
5.打完耳洞后,不要着急更换耳钉,耳钉更换时间一般在7~10天左右,建议更换刺激性小的纯金或纯银材质的耳钉,降低过敏风险;
6.佩戴耳钉时,耳针和针托不能扣的太紧,否则易引起缺血肿胀;
7.术后一个月内避免饮酒及进食辛辣刺激食物,避免食用牛羊肉、海鲜等容易过敏的食物。
“未成年女孩一只耳朵打14个洞”
这一事件
涉及商业利益与未成年人保护
个体表达与健康底线
家庭监护等矛盾
对此,你怎么看?
欢迎来评论区发表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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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莫香军
校对 | 杨莎、冯宇飞、高志明、黄睿曈
审校 | 董芳君
监制 | 周常
信息来源 | 闵行区消保委、新闻坊、福建卫生健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