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温州一名7岁男孩在补习班坠楼身亡,引起广泛关注。8月14日,记者了解到,男孩家属指控涉事教师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及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但警方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据此前报道,7月26日晚,温州7岁男孩曾虹博在鹿城区某小区的补习班上课时,从14楼窗户坠落,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这家补习班由温州某小学退休教师曹某创办,许多当地孩子在此学习语文写作。
暑期课程为期5周,每周2节课,总费用1800元。男孩所在班级共有6名学生。事发时,3名孩子在客厅,由曹某看护辅导写作,而男孩和其他2名孩子在另一小房间,无人看护。当时小房间的窗户开着,且没有护栏。

8月14日,男孩亲属表示,警方通知称,孩子在与其他小朋友玩耍时不幸坠亡。家属指控老师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但经调查未发现犯罪事实。此外,家属指控其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教育局等部门认定该场所不属于教育机构,不适用于相关法律条款,因此不予立案。
家属通过温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系了鹿城区教育局,教育局回应称,“双减”政策实施后,已不再审批学科类培训,涉事教师曹某无证经营,属非法补课。
家属认为,尽管涉事场地没有合法资质,但其具备教学场所的特征,包括收费记录、上课视频和作业批改等,不应因是非法培训机构而逃避责任。目前家属已申请复议。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在此次事件中,老师曹某作为补习班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确保补习班设施完善,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这些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
律师指出,涉事房间外没有护栏,而学生仅7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曹某将6名学生分成两组,其中坠亡男孩和另外2名孩子在无人看护的小房间,且窗户开着没有护栏,最终导致男孩坠楼身亡。曹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她应当预见未安装护栏的窗户可能威胁孩子的安全,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不过,警方认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这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
律师指出,“非法补课”无法规避安全责任。尽管曹某的补课行为属于无证经营,违反了教育行业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可以免除对学生安全的保障义务。无论是合法的教育机构还是非法的补课场所,只要学生在其中接受教育服务,经营者或组织者都应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作为补习班负责人,曹某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坠楼身亡,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被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将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立案。若家长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以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大河报、中国新闻周刊、上海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