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相关媒体记者注意到,有网友认为深圳市养犬条例相关规定不够细化,携犬乘坐电梯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攻击伤人。
其反映养犬人士在住宅区牵狗乘电梯,时有发生犬只袭击和冲击扑向同乘人员。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报警后,执法机关以及物业管理人员,只能上门劝导养犬人士,没有更有效的措施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网友称,事故发生会“对于大人和小孩或多或少造成心理恐惧”。
为此,网友建议修改养犬管理相关条例,明确养狗人士携犬乘坐电梯时,为避免犬只由于空间狭小,乘梯人员噪声杂乱,造成犬只情绪不稳定,给人类带来安全威胁或造成咬人的严重后果,养犬人士在乘坐电梯时必须给犬只戴上嘴罩。
下方,不少网友纷纷跟帖留言,对其提出的建议表示赞同,认为应该对出入电梯的犬只进行规范管理。
针对网友的提问,深圳市城管宣教和发展研究中心在深圳论坛上作出回复表示,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养犬人携犬进入电梯等拥挤场合,应当自觉收紧犬链,使犬只紧贴牵领人腿部,但并未明确要求必须为犬只佩戴嘴罩。
深圳市城管宣教和发展研究中心称,下一步,将认真考虑市民的建议,在后续《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时,邀请专家针对此项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 一是强化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全方位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普及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知识,组织开展“5·29深圳爱犬日”等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
☛ 二是持续开展“睦犬”行动。全面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巡查频次,严格查处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犬只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和犬只伤人行为。如发现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市民可第一时间拨打12345热线或联系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进行查处。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点击查看烈性犬品种名单)
本《通告》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深市监规〔2019〕13号)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若违反规定未带犬链的,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答复(2022年4月):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是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也就是说,犬只不能进入公园。不过,据“美丽深圳”今年5月30日发布的消息,为了构建人犬和谐相处的生活环境,解决市民遛犬空间受限难题,近年来深圳市陆续开放了11座宠物友好公园,今年年底会陆续开放更多的宠物友好活动空间满足日益增多的市民遛犬需要。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若被犬只伤到,应尽快前往医疗机构诊治,保障自身健康安全,同时及时联系城管执法部门(12319)或公安部门。对犬只造成的伤害,可依法向犬主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来源|幸福福田 深圳市场监管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论坛 法治厦门等
编辑|欧阳晨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