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竞业限制协议是市场中常见的保护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合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但有些公司不管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无差别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严重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司法解释针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范,为竞业限制划出合法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掌握了单位的商业秘密,就不能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之后从事与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的具有竞争关系的这种活动;如果从事了,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竞业制度这样限制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恶性竞争,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劳动者是一个公司的销售经理,掌握着公司的客户资源。把客户资源卖给了另外一个有竞争关系的供货商,导致供货商向公司客户出卖商品,这就相当于损害了本公司的利益,也就违反了竞业限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劳动者比如说是一个保安,完全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此时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这个竞业限制条款也是不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虽然是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劳动者只掌握公司的少部分商业秘密。例如一个药品公司的劳动者只掌握两款药的商业秘密,后来去了另一家药品公司,但是这个药品公司所生产的药物与原先那两款药物没有任何关系,不具有竞争性,此时也不能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我们这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竞业限制条款的滥用,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编辑 钟诗婷 审读 张蕾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郑蔚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