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丨思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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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6月3日对外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务数据的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等工作进行部署。《条例》作为第一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流通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约请三位嘉宾进行讨论。

■ 主持人:赵 鑫

■ 嘉 宾:陈 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

国瀚文(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数智法融创研究所主任)

让政务数据真正转化为公共资源和生产要素

主持人:共享使用是政务数据治理的重要目标。在您看来,《条例》将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陈兵:《条例》有利于系统构建政务数据治理格局。首先,《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体制、路径、规则、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要求政府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应当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这将进一步推动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的数据互联互通,解决重复填报、多头统计等问题。其次,《条例》以“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厘清权责链条,确保数据随需共享时风险可控、权责明确,特别是有利于打消供给方对数据流出后安全的顾虑,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让政务数据真正转化为公共资源和生产要素。

李长安:《条例》有利于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动数据资源融合应用,赋能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条例》通过明晰权责、规范共享流程,重点解决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的数据壁垒问题,同时,强调数据安全与高效利用并重。这对于破解政务数据共享障碍,加快推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提升政府数字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国瀚文:《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数字政府建设顶层设计的又一里程碑事件,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在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方面,《条例》将政务数据共享从技术层面跃升为履行职责的法定要求,构建起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治理新架构,破解了政务数据“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会共享”的难题,不仅为全面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更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驱动力;在优化政务服务方面,《条例》有利于实现政务数据共享供需精准匹配、高效对接,通过完善跨部门共享协调机制,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动政务数据从“碎片化供给”向“整体性治理”深度转型。打破了传统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规则不明确、可做可不做等问题,构建了完善的政务数据共享通路。

加快构建统筹机制,强化共享应用导向

主持人:《条例》强调平台支撑,您认为在现有政务数据平台的基础上,还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优化和升级,以更好地支撑条例的落地实施?

国瀚文:第一,强化数据治理与标准化建设。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完善数据统一目录管理机制,构建智能化的目录管理模块,支持自动识别数据变更并触发动态更新。通过嵌入数据分类分级工具,依据共享属性自动匹配访问权限,保障数据安全。第二,升级协同效能,推动供需精准对接。以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高频场景为锚点,构建需求导向的数据供给机制,推进政务数据平台与地方平台的双向数据共享,让数据共享切实服务于效能提升。第三,构建权责明晰的安全治理中枢。平台应严格管控非必要数据采集行为,对数据使用进行全流程追踪,防范数据滥用风险,杜绝隐私泄露行为的发生。落实“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将部门及岗位的安全责任嵌入平台操作流程,确保数据“善用”可控。

陈兵:现有的政务数据平台基本能够实现多级覆盖、多渠道服务,在技术层面能够进行集约化建设与融合应用,然而,平台的标准协同与深度应用仍存短板。为更好支撑《条例》的落地实施,应根据《条例》内容,通过技术集约化、管理标准化、安全精细化、服务智能化的平台实现治理闭环。

具体而言,建立统一数据编码规则,避免重复建设,推动平台整合;构建智能安全可信的数据政务平台,部署政务区块链平台实现共享全程存证,按数据分类分级设置动态脱敏策略,通过“数据沙箱”厘清安全责任边界;推动人社、医保等高频事项数据下沉至基层,平台通过“智能客服”等工具,实现业务的快速分流办理。

李长安:当前,我国政务数据平台建设已具备一定的基础,各区域节点网络构建逐步完成。下一步,就需要按照《条例》的具体要求,将各政府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一方面,要加快构建统筹机制,高效协同各政府部门数据资源。另一方面,强化共享应用导向,提高供需对接效率,确保宝贵的政务数据资源切实转化为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优化公共服务质量的驱动力。

安全防护是前提,规范流程是保障,权益保护不可或缺

主持人:数据安全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您看来,在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方面,以保障数据安全有序共享利用?

国瀚文:在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确保数据安全有序共享利用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结合《条例》内容,应着重关注以下维度:首先,安全防护是前提。要建立安全可控的共享机制,必须在技术层面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并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集约化优势,整合安全资源,降低分散管理的漏洞风险。其次,规范流程是保障。需针对平台管理、数据处理及应用设计、开发、维护、运行等全流程,制定完整的工作程序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和义务到每一个工作人员。最后,权益保护不可或缺。共享不是无限制的开放,要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明确数源责任,落实校核纠错机制,确保共享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可用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安全与发展,方能更好释放数据价值。

李长安:一是要建立全方位、动态保护管理制度,全面防范风险。尽快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二是进一步细化数字政府中的云、网、平台、数据、系统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政务数据的安全保障制度。三是完善数据流动管理制度,尤其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四是改进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机制。五是构建信息处理的风险评估和合规审计制度,建立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等。

陈兵:要以技术防护贯穿政务数据共享全周期,从事前数据分类分级与区块链存证防篡改,到事中部署“数据沙箱”隔离原始数据,并实时审计异常访问,直至事后对违规行为依法追责。同时,严格限制政务信息采集范围,必须守住“最小必要”的采集红线,保护公民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查询、删除权,打击数据超范围使用、泄露隐私等数据滥用行为。

编辑 欧阳晨煜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李璐 三审 甘霖

(作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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