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补充规定》)和《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利息补贴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利息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涉及提高贷款额度、下调首付款比例、加大利息补贴力度等多项有力举措,旨在进一步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两项文件自2025年3月24日起开始实施。
贷款最高额度提升至231万元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贷款补充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作出三项调整。一是上调最高(基础)额度:个人申请,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家庭申请,最高额度从90万元提高至110万元。二是调整最高额度上浮情形和比例:购买本市首套房,上浮比例从20%提高至40%;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含未成年子女和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成年子女)的家庭在本市购房,上浮比例从10%提高至50%;新增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上浮情形,上浮比例为20%。同时符合多种上浮情形可累加上浮比例,最高可上浮110%,即个人最高可贷126万元,家庭最高可贷231万元。三是优化动态调整机制,依据本市上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分区间调整最高额度上浮比例或暂停上浮。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往年数据,首套房上浮政策可覆盖90%以上贷款申请职工。
可贷额度提高至账户余额16倍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前期意见征集阶段,有近10%的意见涉及提高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的账户余额倍数。为切实回应群众诉求,并充分考量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状况,《贷款补充规定》将可贷额度从原本账户余额的14倍提高至16倍,同时不超过上述最高额度。需要注意的是,可贷额度还需要结合职工的还款能力、还款期限等因素综合计算,最终额度以审批结果为准。此项政策将进一步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工作年限较短的青年人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相对较少的职工群体,助力他们更多、更快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
原政策下,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首套房20%,二套房30%。为充分助力满足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补充规定》明确,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本市商品住房,不再区分首套和第二套,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住房组合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则执行二者中较高者。
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适用首套房政策
为积极落实国家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贷款补充规定》明确,多子女家庭在本市已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形下,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可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这意味着,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时,不仅能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其贷款最高额度还能上浮90%(其中首套房上浮40%,多子女家庭购房上浮50%)。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解读,该政策适用于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成年子女不计入。
夫妻账户余额可直接“冲还贷”
为支持职工充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贷款补充规定》增设了夫妻“冲还贷”业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将其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于组合贷款,“冲还贷”只支持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商贷部分提前还款按各商业银行规定执行。夫妻双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各办理一次“冲还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材料至贷款行的贷后网点即可办理。此项政策简化了以往“先还贷再提取”的流程,省去了提取环节,办事更加便捷。
放宽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限制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解决职工实际需求,《贷款补充规定》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登记权利人限制。原政策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不得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现在,职工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因离婚财产分割、夫妻更名、继承等事由,也可以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有此类变更需求的职工,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婚姻状况材料以及变更原因说明等材料,前往原贷款行的贷后网点提交申请。这项政策的实施,可以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办理非交易类二手房“带押过户”的需求。
异地贷款取消户籍和首套房限制
此前,只有深圳户籍且在深购买首套房的异地缴存职工,才可以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为便利异地缴存职工在深置业,《贷款补充规定》取消了户籍和首套房限制。异地缴存职工,无论是否具有深圳户籍,只要满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深购买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时,都可以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例如,惠州缴存职工在深圳购房时,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就可以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享受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权益。
加大利息补贴力度
我市自2012年12月起实施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政策,对于缴存时间累计满一年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按国家规定利率获得缴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利息外,在销户时还可享受额外利息补贴,补贴金额为历年结息总额(含销户利息)乘以补贴比例。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更大程度惠及职工,《利息补贴通知》提高了补贴比例:累计缴存年限在1(含)~5年,补贴比例从5%提高至10%;累计缴存年限在5(含)~10年,补贴比例从8%提高至15%;累计缴存年限在10年及以上,补贴比例从12%提高至20%。
此外,为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贷款补充规定》还明确开展商转公贷款住房价值评估。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将线上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发起评估,整个流程不会延长商转公贷款审批时间,也不会向职工收取任何评估费用。
编辑 刘彦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王雯 三审 徐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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