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误机向航空公司索赔合理吗?个人原因误机索赔被驳回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古雅妍
03-14 18:09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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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乘客刘某在飞机起飞前40分钟赶到机场但最终误机,一气之下将某航空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机票损失及其他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航空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刘某误机的原因是其未预留充足时间,因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刘某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一张由某航空公司承运的机票,定于2023年9月30日8点35分从深圳飞往重庆。

乘机当天,刘某于7点55分到达机场,并于8点9分到达安检口,随后乘坐捷运列车前往登机口。8点29分,刘某到达登机口,但此时飞机舱门已关闭,刘某未能登机。最终,刘某改签当天21点的航班。

刘某主张某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其误机。其认为登机口距离安检口过远,但某航空公司未提示两者之间的距离及需乘车前往,也未充分提前告知登机口提前20分钟关闭。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航空公司赔偿机票损失及其他损失。

某航空公司辩称,其作为承运人,在履行该运输合同过程中,已通过必读的购票须知、电子登机牌、官网页面、短信等多种途径明确告知旅客登机口提前20分钟关闭。该公司还强调,登机口关闭时间等安排由机场决定,其在遵守机场要求的前提下已尽到充分提示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拟搭乘的由某航空公司提供服务的案涉航班从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起飞,因此刘某与某航空公司均应接受该机场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登机口关闭时间、登机口位置安排等。

某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得知机场的相关规定及安排后及时告知旅客,但是其告知义务范围应限于其有权获知的信息。本案中,关于登机口关闭时间,某航空公司已在售票前后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刘某。关于登机口位置安排,某航空公司已在行前向刘某告知案涉航班的登机口。然而,某航空公司并非机场的经营和管理者,不承担机场导览义务,故其并无义务进一步向刘某提示安检口至登机口的距离。综上,某航空公司未违反承运人应尽的告知义务。

相反,刘某未尽到旅客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在已知悉登机截止时间的情况下,未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到达机场,其疏忽大意系误机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航空公司一方面是旅客空运服务的提供者,另一方面是机场运输设施的需求者,基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与民航运营合作协议,连接着旅客与机场,处于关键的中心位置。作为承运人,航空公司具备行程信息优势,对旅客承担告知行程信息的义务,以保障旅客顺利出行,但其义务范围不宜无限扩张。

本案认定航空公司的行程告知义务范围应限于其有权获知的信息,根据航空公司的职能界定了其应承担的义务边界,确保权责一致。同时,明确旅客是其行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如因旅客自身未妥善安排出行计划导致行程受阻,旅客无权向相关服务提供者追究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旅客在购买机票后,应当仔细查看各类提示信息,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和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当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编辑 冯思颖 审读 刘彦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朱良骏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古雅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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