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将学历歧视纳入就业歧视范畴,就业歧视如何界定? | 读特普法

读特新闻记者 陈丽玲
03-04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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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肖小月律师提醒劳动者,若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歧视,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含有歧视性条件的招聘广告、面试录音、邮件、拒录通知书等,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3月4日下午3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据红星新闻,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甘华田关注“学历歧视”问题,并计划提出提案。他希望通过建立以能力为导向的多元用人评价体系等方式,消除就业环境中的不公平现象。

甘华田认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率先摒弃“学历歧视”,打破“唯名校”“唯学历”的观念,探索新的用人方式;对于屡次实施“学历歧视”的企业,应将其纳入征信记录。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目前,我国法律是如何界定“就业歧视”的呢?在求职过程中,遇到歧视现象该如何维权?

律师观点:

用人单位应建起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

广东信琅律师事务所国际与新业态法律部主任、执业律师肖小月接受读特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等方面,基于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关的因素(如性别、年龄、户籍、种族、地域等),对特定劳动者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给予优惠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平等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就业歧视,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列举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类禁止歧视因素;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将“地域歧视”纳入违法范畴,进一步拓宽了就业歧视的法律边界‌。

肖小月律师指出,尽管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将“学历歧视”明确列为禁止性条款,但学历歧视是否构成就业歧视仍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她强调,无论法律是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都应正视并尊重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应以能力和岗位需求为导向,建立多元化、科学化的人才评价体系,而非过分依赖学历等单一标准。这样有助于消除就业歧视,建立起更加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

肖小月律师提醒劳动者,若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歧视,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含有歧视性条件的招聘广告、面试录音、邮件、拒录通知书等,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若歧视涉及性别、残疾人权益等特殊情形,劳动者可同时向妇联、残联等组织寻求帮助。若歧视行为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进一步提起诉讼,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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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兰若 审读 张蕾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万晖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陈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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