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最高罚50万!深圳发布房地产市场监管新规
南方+
2020-09-18 15:54

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估价、房屋租赁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通告指出,为了坚持和贯彻房住不炒基本定位,加强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建设局结合近年来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经验做法以及发展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新要求,修订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告强调,本次修订完善了总则的相关规定,将“房住不炒”作为房地产市场监管应遵循的一项基本精神;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现售、预售的监管规定;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对外公示制度、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监管等。此外,还增加了增设“房屋租赁”专章,完善房地产经纪管理制度。

要点摘录如下:

1、预售条件,要求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经市、区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百分之十五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3、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5、销售精装修商品房公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公示精装修商品房所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等信息。

6、价格垄断行为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二)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未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截留房源;

(三)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引发市场恐慌;

(四)在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房时,无正当理由,对不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

(五)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7、关于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市主管部门建立存量商品住房买卖的合理价格引导机制,定期发布全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市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合理成交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8、关于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符合条件的起居室(厅)可以按规定改造成一间房间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9、关于租赁参考价格。市主管部门建立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租赁参考价格。

此外,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方面,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处罚力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办法》在明确规定房产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可采取约谈、责令改正、暂停网签措施的基础上,遵循上位法的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房地产市场各类主体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十万至五十万不等。

见习编辑 王子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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