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圳肩负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重要使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简称《决定》)指出,要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对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世界领先海事之都”指标体系带来的启示
2024年4月,挪威船级社(DNV)和梅农经济(Menon Economics)发布了2024《世界领先海事之都》研究报告,该报告自2012年以来已更新至第六版,是评价世界海事城市发展水平的权威指标体系。所谓“世界领先海事之都”(Leading Maritime Capitals of the World),指的是具有经济集聚和辐射功能,能够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服务,在国际航运业务中具有主导话语权的国际化城市,其中国化的概念就是“全球海洋中心城市”。该报告围绕航运中心、海事金融与法律、海事技术、港口与物流、吸引力与竞争力等五个维度的近70个指标开展评价,除客观指标外,报告还广泛邀请了市场主体进行主观评分。报告显示,新加坡、鹿特丹、伦敦、上海和奥斯陆分列全球海事之都前5名。在前50名中,有8个中国内地城市上榜,分别是上海(第4),北京(第16),深圳(第23),宁波(第24),广州(第25),青岛(第28)、厦门(第33)、大连(第34),这也是深圳首次进入全球前30,并位列中国内地城市第3名。
“世界领先海事之都”指标体系有其内在逻辑。北京和巴黎不是沿海城市,但其是从事船舶融资的国际大型银行、保险公司的总部所在地,且北京的航运公司年营业额仅次于拥有马士基集团的哥本哈根,因此北京、巴黎的综合排名比深圳更高。深圳之所以上榜,从细分指标来看,主要是因为在海事金融和港口物流领域表现较为出色。在海事金融方面,深圳在航运投资规模、海洋产业上市公司数量、海洋产业上市公司市值等指标上分列全球第12、15、13名,海事相关首次公开募股/债券/增发规模以及相关绿色融资分列全球第3、11名。在港口与物流领域,深圳的表现也较为亮眼,港口集装箱吞吐量(TEU)位列全球第5,港口连通性指数(PLSCI)位列全球第9。可见,深圳的主要优势集中在港口和金融的基础设施,属于硬件优势,而在营商环境以及海事法律等软件方面,深圳距离国际顶尖水平还有一定差距。
“世界领先海事之都”指标体系主要涉及两项法律指标。一是法律专家数量,该项指标全球前三分别为伦敦、香港和纽约;二是海事律师数量,前三分别为伦敦、纽约和雅典。法律指标是深圳排名较低的指标之一。实际上不止深圳,几乎所有上榜的中国内地城市都存在类似问题,即我们的船队、修造船订单量、港口吞吐量所代表的产业规模领先世界,并且地位还在持续上升中,却没有拥有相匹配的法律和规则制定话语权。未来,深圳要在全球海洋版图中真正有所作为,除了继续加大航运中心建设力度,同时在航运数字化、低碳航运等新兴领域探索布局外,必须尽快、尽早在国际海事法律服务领域发力,而其中的突破口就在国际海事仲裁。
深圳在国际仲裁领域起步早发展快基础较好
在国际海事法律服务体系中,海事仲裁处于中心地位。一方面,海事纠纷基本是跨境案件,基于《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全球172个国家无障碍地执行,而诉讼判决往往无法在境外获得承认,加之保密、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海事仲裁的优先级远高于海事诉讼。另一方面,海事仲裁具有明显的集群效应和高附加值特点,发达的仲裁中心会全面带动律师、公证、调解、专家辅助、翻译等上下游产业的发展。根据the CityUK 公布的2024年英国法律服务报告,2023年法律行业对英国经济的贡献达到370亿英镑,占GDP的1.6%。当然,法律和仲裁的经济功能尚属次要,更关键的是仲裁化解了大量商业纠纷,充当了市场的润滑剂,并且通过裁判文书制定和调整游戏规则,从而对整个产业的发展起到维护和牵引作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十分重视国际仲裁工作,《决定》提出要“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对新时期国际仲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深圳在国际仲裁领域起步早,发展快,基础较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已决定在深圳等地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2023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新受理仲裁案件达12004宗,总争议金额增至人民币1383.10亿元,保持全球前列,个案最高争议金额达人民币266亿元,在已公布的数据中为亚洲有史以来最大,可见,深圳国际仲裁已具备一定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具体到海事仲裁领域,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1年设立分支机构海事仲裁中心,专门为海事海商领域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现有海事海商仲裁员117人,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业务专长覆盖海上运输、海上保险、船舶建造、船舶融资、船员劳务、国际贸易等广泛领域,逐渐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和选择。
深圳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可行路径
结合“世界领先海事之都”指标体系,深圳应考虑在以下方面着手,全力打造国际海事仲裁中心。
一是强化地方仲裁立法保障。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之后,深圳已可以就不涉及仲裁基本制度的内容进行地方仲裁立法,后续应考虑结合已有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等特区立法,在法院以调查令等方式协助仲裁取证、法院执行紧急仲裁员决定或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决定、完善深圳国际仲裁院为海事临时仲裁提供指定仲裁员服务等方面进行探索,提升深圳国际海事仲裁的整体制度效能。
二是优化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深圳不仅拥有庞大的商品和服务进出口规模,还拥有全球领先的港口、物流装备供应商以及证券交易所、银行、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实体,在航运产业基础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境外仲裁的历史惯性还在持续。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资源整合作用,制定标准合同或示范合同,嵌入在深圳进行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实现“走出去投资、拉回来仲裁”,促进产业和国际海事仲裁服务的有效互动。
三是深化大湾区海事仲裁要素联动。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和环珠江口100公里“黄金内湾”建设的快速推进,区域内世界级港口群已逐渐成型成势。深圳国际仲裁院已与香港海事仲裁协会等大湾区海事仲裁机构签署了《粤港澳大湾区促进国际海事仲裁合作备忘录》。未来,深圳应当紧抓毗邻港澳和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优势,与港澳共同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共同创新仲裁规则安排,共同举办高阶仲裁调解培训,畅通大湾区内海事仲裁要素流动,全面增进大湾区海事仲裁合作,携手打造跨法域联动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
【本文是“广东特支计划”涉外法治人才榜单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处(海事仲裁中心)高级法律顾问】
编辑 温静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王雯 三审 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