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9月广东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1万件

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陈虹伶 王雪
2024-11-11 17:04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委机关报,改革开放的窗口

摘要

11月11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案件类型。今年1至9月,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约6.1万件,审结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1097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数量最多,占比近九成。

此次共发布5个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在卢某某等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注册商标案中,非法经营数额达1.4亿余元,法院依法从重惩处,对主犯判处2000万元高额罚金,拔除犯罪分子“卷土重来”的经济根基;在卜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深度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具有警示意义;在苏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依法厘清了“切机”技术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新型复杂法律关系、打击涉数据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

近年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约9.4万件,其中,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61件。今年前三季度,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数量同比增长61.8%,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496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74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81件,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共46件。

【特报新闻+】

相关案例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自2021年8月起,被告人马某某租赁房屋、仓库用于从事假冒美心品牌月饼的经营活动,其先后雇佣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电商平台、微信朋友圈进行推广、发货,以正品美心品牌月饼的名义对外销售牟利。经核查,现场缴获的假冒美心注册商标的月饼合计2335盒,参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为20.4万余元,已售出的假冒月饼货值139万余元,毛利约在23.8万元至25.4万元区间。涉案“美心”注册商标权利人某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69.5万余元,并以该经济损失为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决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马某某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某食品公司主张被告人马某某销售金额即其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依据不足。本案应按照被告人马某某自认的毛利润范围就高确认其侵权获利为25.4万余元,因马某某在诉讼期间已赔偿某食品公司20万元,故马某某仍需赔偿5.4万余元。同时马某某的侵权获利25.4万余元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考虑到马某某仅为销售者而非源头生产者,且已预缴罚金,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一倍,马某某应向某食品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额25.4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权利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请与刑事部分合并审理,在无法精准查明侵权获利金额时,根据在案证据推算确定赔偿基数,依法支持权利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和力度,对优化营商环境、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打击以技术手段通过“切机”侵犯著作权犯罪

——苏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深圳某科技公司系某型号POS机终端的生产商,对该POS机上安装的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为保证支付安全和支付管理需要,系统软件设置了限定POS机只能通过特定支付机构支付的技术保护措施。被告人苏某某原系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其利用职务之便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修改、编译,生成切机程序,该切机程序可以绕开技术保护措施,使POS机可以任意指定支付机构。后苏某某离职,利用在职期间的账号密码登录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局域网开发平台,再次修改、编译源代码并生成新的切机程序。经鉴定,两个切机程序中仅有极小部分用于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的代码与深圳某科技公司软件不同,其余部分代码相同。苏某某将两个切机程序未经许可提供给他人,共获利74.4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技术措施系为实现绑定支付程序而采取,是作品实现其实用功能的主体内容的一部分,并非为了保护作品著作权而设置,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所指的技术措施。苏某某提供给他人的两个切机软件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软件实质性相同,苏某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软件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离职后再次使用账号密码登录深圳某科技公司服务器,违背了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账号密码授权意愿,属于非法侵入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侵入后下载代码,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择一重罪处罚,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遂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使用新型技术手段实施的新类型著作权犯罪。本案厘清了使用“切机”技术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就涉数据刑事犯罪与知识产权犯罪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作出有益示范,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新型复杂法律关系、坚定打击涉数据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和能力,反映了人民法院对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创新成果的大力保护。

编辑 冯思颖 审读 甘霖 二审 桂桐 三审 周国和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陈虹伶 王雪)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