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人不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
可有的人偏不!
跌了几次还是“好了伤疤忘了疼”,
广州一名司机多次因醉酒无证被处罚,
却屡犯不改,
最终因犯危险驾驶罪,
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15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回看这名司机刘某健的经历,
已经不是第一次“无证醉驾”了
◆2009年6月10日
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1日假释。
◆2015年12月30日
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
同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7月28日1时许
刘某健“醉酒无证”驾驶小轿车,与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协商不成后唐某报警。经鉴定,刘某健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89.8mg/100mL。
当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月6日1时许(取保候审期间)
刘某健再次“醉酒无证”驾驶小轿车,与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在事故发生地点协商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健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8.5mg/100mL。
当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可是刘某健却多次“醉酒无证”驾驶
简直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
法院:从重处罚
白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健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健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第一起危险驾驶事实中,刘某健明知他人报警停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刘某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仍不思悔改,再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刘某健因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危险驾驶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文明交通从我做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健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车辆受损,没有造成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但考虑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在法定刑范围内接近顶格处罚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 。
因此,提醒广大群众,酒后驾驶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更是无法挽回的,一定谨记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拒绝酒驾从心开始,文明交通从我做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程 通讯员 云法宣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胡群智
编辑 刘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