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你凭什么拍我?”“我没有偷拍你,我在拍摄取景,是你自己闯入我的镜头。”近日,在坪山区石井街道某条路上,张某正拿着手机在街头拍摄,陈某恰好路过,进入了镜头。陈某心中顿感不安,抢过手机,要求立即删除视频。俩人各执一词,在推搡中,陈某的手部被旁边的树枝划伤,鲜血直流。如此情况算偷拍吗?可以要求删除吗?
坪山区石井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事进行调解。被拍者陈某告诉调解员,她想起网络上那些为了吸引眼球而随意编造剧情、侵犯他人隐私的案例,担心自己也会成为这些“离奇故事”中的主角,所以想让张某删除视频。
调解员表示,《民法典》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隐私和肖像权有着明确的规定。拍摄者张某的拍摄行为虽然未经许可,但是所拍摄的陈某的面部特征和公开行为都发生在公共场所,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同时,调解员还向陈某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张某是为了展示公共环境而拍摄。因此,有路人入镜并不构成侵权。
“她莫名其妙冲上来就抢我手机,要求删除刚刚拍摄的视频,我又没干啥违法的事,凭啥听她的。”张某向调解员解释道。调解员表示,如果张某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能明确认出陈某的视频发布到网络,则涉嫌侵犯陈某的肖像权。
调解员强调,拍摄者应当尊重路人的意愿和感受。如果路人不愿意被拍摄或要求删除视频,拍摄者应当予以尊重并积极配合。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态度都过于强硬,导致矛盾升级。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陈某的医疗费用并删除相关视频。陈某也接受了张某的道歉和赔偿。
调解员提醒,信息时代,一张照片、一段视频都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公众对陌生镜头难免有担忧。所以,摄影爱好者在拍摄人像时需经肖像权人的许可,尊重他人的意愿和感受,避免侵权,引起不必要的冲突。
编辑 冯思颖 审读 匡彧 二审 王雯 三审 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