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午10点,原广州市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曹鉴燎受贿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曹鉴燎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7696多万元。曹鉴燎面对指控,当庭认罪,在庭上陈述自己有自首情节,并且有举报他人贪腐行为的立功表现。
曹鉴燎穿一身冬装囚服出庭
该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深圳中院一审审理。
庭审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第九庭进行,曹鉴燎的家属到庭旁听。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出庭可以更换自己便衣,因此庭审开始前,法庭工作人员询问曹的家属是否给曹带了出庭的衣物,但曹的家属并没有做此准备。
上午10点,法警把曹鉴燎带进了法庭。曹鉴燎穿一身冬装囚服,头发花白,神情落寞,与被捕前的公开照片相比,已苍老了许多。
得知被调查后退赃3000余万元以掩盖罪行
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曹鉴燎利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党委书记、镇长,天河区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海珠区委书记,广州市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广州市天河区、海珠区、增城市等地的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物业租赁、“三旧”改造等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或与他人共同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96.2674万元(包括人民币4670.0253万元、美元40万元、港币2952.5万元)。
起诉书中也反映,曹鉴燎在2013年8月天河“冼村案”案发后,曹鉴燎得知自己被有关部门调查,为掩盖犯罪事实,积极多处退赃,先后向各涉嫌行贿人退赃合计人民币3130万元,和加拿大币98.5万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曹鉴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曹鉴燎认罪并称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庭审中,曹鉴燎当庭表示,对于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全部认罪,并愿意积极退赃。
在陈述中,曹鉴燎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他说,2013年8月份天河冼村案案发后,当时省纪委找他只是说接到村民举报他买卖冼村土地的内容,并不包括起诉书里的全部内容。此外,曹还认为自己检举了其他人贪腐的违法违纪行为,且此后通过媒体得知被检举者们先后落网,因此认为自己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给予酌情考虑。
公诉人对此回应,对于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关于其立功表现的情况正在核实中。
庭审结束后,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被告人曹鉴燎在法庭上表示认罪悔罪,合议庭将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后,依法择日作出判决。
九项指控诉曹鉴燎涉嫌受贿7696万余元
独特记者从庭审现场得知,检方对曹鉴燎发起九项指控,曹的9单犯罪事实几乎全是其与地产商之间的权钱交易,共涉人民币7696.2674万元。
1、与妻弟共同收受地产商人贿赂款人民币200万元
1991年至1998年间,曹鉴燎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地产公司取得广州市珠江新城G3-1地块开发权提供帮助。1995年初,曹鉴燎和曹博斌(曹鉴燎妻弟)一起收受该地产公司老板范某送给的人民币200万元。
2、与车管所干警共同收受商人贿赂款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1993年至1996年间,曹鉴燎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地产公司取得天河区林和综合楼项目提供帮助。1995年初,曹鉴燎和樊春荣(时任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干警)一起收受该地产公司副总梁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曹鉴燎分得100万元;1996年上半年,应曹鉴燎的要求,梁某分两次送给曹鉴燎现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2013年间,天河“冼村案”案发后,曹鉴燎得知自己被有关部门调查,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在其增城市委办公室退给梁某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并要求梁某写了两张各100万元的收据。
3、收受包工头所送价值983万余元别墅一栋
1996年至1999年间,曹鉴燎利用职务便利,为包工头樊某承揽工程和土地开发权提供帮助。1998年5月,曹鉴燎收受樊某所送价值983.806万元别墅一栋。2005年9月,曹鉴燎要求樊某配合曹博斌办手续,将该栋别墅过户到了曹鉴燎岳母名下,其间曹博斌向樊某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2009年12月,曹博斌将该别墅出售,得款人民币1770万元。2013年8月,天河“冼村案”案发后,曹鉴燎让人退给樊某现金人民币850万元。
4、与他人合作囤地,转让获利2222万余元
1996年间,曹鉴燎利用职务便利,为沙河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取得珠江新城留用地提供帮助。1997年间,曹鉴燎伙同时任广州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市场管理处处长谭丽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张鹰、某物业公司法人代表梁某等人,以合作兴建综合楼的名义向沙河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索要了珠江新城G1-5地块的合作开发权。
2004年8月,曹鉴燎、谭丽群等人将地块的合作开发权转让出去,从中获利人民币2222.8451万元,其中曹鉴燎分得900万元。
2013年8月,天河冼村案案发后,让他人在香港退给张鹰港币130万元。
5、收受商人贿赂款现金港币800万元
1995年至2004年间,曹鉴燎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地产集团取得广州市珠江新城E6-1、Kl-l、Kl-2、Kl-3、D5-1、D5-2等地块的土地开发权提供帮助,2004年下半年,曹鉴燎以朋友刘某投资移民需要资金为由,向该地产公司老板李某索要港币800万元,后李某在香港分3次交给刘某现金港币800万元。
2013年8月,天河“冼村案”案发后,曹鉴燎指使曹博斌在境外以转账方式退给李某加拿大币98.5万元。2015年年初,李某将640万元(折合港币800万元)交由检察机关冻结。
6、收受商人赵某贿赂款港币10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600万元六个铺位一手承租权
2003年间,曹鉴燎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租赁海珠区官洲村留用地提供帮助。2010年间,曹鉴燎以其亲属在国外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赵某索要港币1000万元,后赵让人在香港以转账的形式将港币1000万元交给曹博斌、黄素珍夫妇。
2013年8月,天河“冼村案”案发后,曹鉴燎通过曹博斌在境外以转账方式,退给赵某的亲戚张某港币1000万元。2015年年初,该笔港币由检察机关冻结。
2010年间,曹鉴燎利用职务便利,和沙河镇原镇长何继雄等人为赵某的公司租赁物业提供帮助。之后赵某将广州市金马服装交易城6个铺位的一手承租权交给曹鉴燎、何继雄等人转租谋利。2012年8月,曹鉴燎、何继雄等人向他人转让上述铺位承租权,共获利人民币600万元,其中曹鉴燎分得人民币200万元。
7、收受商人吴某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美元40万元、港币152.5万元
2005年至2013年间,曹鉴燎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实际控制的某企业偷漏税行为在税务稽查时得到从轻处罚、为其公司取得增城东区高科技工业基地一块87.466亩土地开发权提供帮助。期间,曹鉴燎多次收受吴某所送财物。其中还包括,应曹鉴燎要求,吴某在香港中环臻环大厦租了一套房屋供曹鉴燎及其亲属躲避办案机关调查使用,租房费用共计港币22.5万元。
8、收受吴某和曹某贿赂款人民币333.3742万元
2005年间,曹鉴燎利用职务便利,为曹某控制的饮食公司办理KTV牌照提供帮助。2009年6月,在曹鉴燎的提议下,吴某、曹某荣、曹某三人各出资人民币380万元开办餐饮公司。2011年下半年,曹鉴燎以其是公务员亏不起为由退股,后吴某和曹某分两次将380万元汇到曹某荣控制的银行账户,吴、曹二人各自出资190万元。
9、以借款为名收受商人朱某贿赂款港币1000万元
2009年间,曹鉴燎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投资集团取得岑村176亩土地开发权提供帮助。2009年11月,曹鉴燎以亲戚在境外投资需要资金为由,指示曹博斌的妻子黄素珍以借款为名向该集团收取港币1000万元,并提供了借据,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2013年下半年,朱某得知曹鉴燎被调查后,担心其公司受到牵连,其多次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催促黄素珍退还上述款项。2014年1月至5月,黄素珍分10次将港币共1000万元退还朱某的公司。
编辑 程思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