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4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的通知
2024-04-30 15:07
摘要
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4号),现启动2024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申报工作。本项目的申报对象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相关企业。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特别提醒:
1.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能重复享受扶持资金。请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2024年1月17日—2024年2月19日)尽早提交网络申请,避免临近截止时限集中提交导致填报信息有误退回后无充足时间再次提交。
2.在申报项目前请认真阅读项目申报指南,确保按规定要求和标准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在网上预审通过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民中心B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3.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各单位自行申报各类专项资金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1月12日
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专项条件: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对批发、零售企业2023年零售额同比2022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对住宿、餐饮企业2023年营业额(只含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同比2022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本项目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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