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资助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2024-04-30 15:05
摘要
各有关企业、机构: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20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资助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申请条件的企业(机构)。
二、申请项目:
(一)连锁直营网点拓展资助类。
(二)批零住餐业营业额突破及增长资助类。
(三)引导场内商户注册独立法人资助类。
(四)国家A级物流及市重点物流企业资助类。
(五)物流企业产业升级及技术改造资助类。
(六)平台型电商企业落户资助类。
(七)园区引进纳统电商企业及纳统营业额增长资助类。
(八)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资助类。
(九)国家、省、市电商示范企业资助类。
(十)跨境电商交易额增长资助类。
(十一)国家、省、市电商示范基地资助类。
(十二)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项目配套资助类。
(十三)专业服务业资助类。
(十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纳统资助类。
三、注意事项:
(一)相关操作规程已发布,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q.gov.cn/)、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等平台。
(二)申报网址: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183.56.159.148:8090。请先仔细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后,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后方可进行申报。申请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系统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黄工:15860759627)咨询。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为: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大厅)
(四)事项咨询:
联系人:廖银娥,电话:23332224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2栋613室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申请条件
(一)现代商贸业——连锁直营网点拓展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申请企业应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拥有的直营店除申报的新开设直营店之外应不少于2个,且开业时间超过1年。
(二)现代商贸业——批零住餐业营业额突破及增长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之一。
(4)申请年营业额首次达到类资助,批发业首次达到20亿元、10亿元、2亿元,零售、住宿、餐饮业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均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5)申请年营业额同比增长类资助,申请企业申报资助年度的上一年度营业额,批发业需超1亿元,零售业需超5000万元,住宿餐饮业需超1000万元,且企业申报资助年度年营业额比上年度全年的增长额,批发业需增长超2000万元,零售、住宿、餐饮业需增长超1000万元。
(三)现代商贸业——引导场内商户注册独立法人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专业市场等市场场内商户注册独立法人数量超过总商户数量的50%且超过50家,且注册为独立法人商户至少有50家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
(4)申请营业额增长奖励还需满足场内商户纳统总营业额比上一年度的增长额度超过1000万元。
(四)现代物流业——国家A级物流及市重点物流企业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于2016年1月1日之后首次获得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评定或市级及以上重点物流企业评定。
(五)现代物流业——物流企业产业升级及技术改造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行业分类为运输、仓储、装卸等物流类企业。
(4)申请技术设备升级类,企业需实现网络化、信息化运营或者投资对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5)申请设备更新升级改造类,企业需在市经贸信息委完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六)电子商务——平台型电商企业落户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投资建设的B2B、B2C或ITM电子商务平台已投入运营满一年。
(七)电子商务——园区引进纳统电商企业及纳统营业额增长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园区内至少含有10家及以上企业;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引进具有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电商企业进驻园区并纳统。
(4)申请营业额增长类资助还需达到从引进企业纳统下一年度开始,园区全部纳统企业纳统总营业额比上一年度增长超1000万元。
(八)电子商务——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已纳统1年以上,企业通过应用电子商务,实现网上销售额增长,且网上销售额的增长量不超过全年销售额的增长量。
(4)申请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类资助,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需满足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5)申请年网上销售额同比增长类资助,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需满足申报资助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长超1000万元。
(九)电子商务——国家、省、市电商示范企业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认定。
(十)电子商务——跨境电商交易额增长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拥有自建跨境电商网络交易平台或与第三方跨境电商网络平台合作,且企业通过平台实现交易额占企业营业收入的60%以上。
(4)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
(十一)电子商务——国家、省、市电商示范基地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
(十二)服务外包及中介服务业培育——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项目配套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已获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
(十三)服务外包及中介服务业培育——专业服务业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或者为工商注册地在龙华区的分支机构。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属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征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4)独立法人机构的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分支机构在我区连续三年缴纳社保的员工在50人(含)以上。
(5)已购买自用办公场所或已租赁自用办公场所。
(6)申请购买自用办公场所资助的,5年内不得转卖或转租;申请租赁自用办公场所资助的,5年内不得转租。
(十四)服务外包及中介服务业培育——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纳统资助类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纳统满1年以上。
(4)申请年营业额首次达到类资助,企业年营业额需满足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或1亿元(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5)申请年营业额同比增长类资助,企业年营业额需满足申报资助年度的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申报资助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加1000万元以上。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