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0年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相关资助项目和园区隔离场所资助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2024-04-30 15:05
摘要

政策来源: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分类:
生效日期: 2020-07-01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和《龙华区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20年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相关资助项目和园区隔离场所资助项目受理工作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范围:

(一)《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大型领军企业落户资助、重点产业优质企业落户资助、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资助、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落户资助、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资助、重大产业项目空间资助、商业楼宇和产业园区招优引强资助、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资助、园区设立企业服务站资助、产业载体租赁巴士运营费用资助、招商推介活动资助;

(二)《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园区设立临时隔离场所资助。

二、申报时间:

(一)《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相关资助: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园区设立临时隔离场所资助: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25日。

三、申请材料:

(一)《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相关资助项目:具体项目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注: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二)《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园区设立临时隔离场所资助:具体项目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注:申报材料扫描发送至邮箱qyfwzx szlhq.gov.cn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报送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相关操作规程已发布,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q.gov.cn/)、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等平台、微信小程序“龙华产业政策查询”。

(二)《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相关资助项目申报网址: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183.56.159.148:8090。请先仔细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后,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后方可进行申报。申请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系统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黄工:15860759627)咨询。

(三)《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相关资助项目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大厅)

(四)《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园区设立临时隔离场所资助项目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中心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国鸿工业区2栋116室。)

(五)事项咨询:

联系人:郑女士、刘先生,电话:23336049、23336034

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2栋

特此通知。

附件:

1.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2.《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3.《深圳市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园区设立临时隔离场所资助操作规程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pdf附件2:《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pdf附件3:《深圳市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园区设立临时隔离场所资助操作规程.pdf
申报规则一
政策扶持金额:
0.00-3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引进大型领军企业:新引进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
扶持政策:
一次性予以3000万元资助。
申报规则二
政策扶持金额:
0.00-100.00(万元)
申报要求:
引进大型领军企业: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
扶持政策:
一次性予以1000万元资助。
申报规则三
政策扶持金额:
0.00-500.00(万元)
申报要求:
引进大型领军企业: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
扶持政策:
分别一次性予以500万元资助。
申报规则四
政策扶持金额:
0.00-100.00(万元)
申报要求:
引进大型领军企业:新引进的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
扶持政策:
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资助。
申报规则五
政策扶持金额:
0.00-300.00(万元)
申报要求:
引进重点产业优质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优质企业。
扶持政策:
一次性予以300万元资助。
申报规则六
政策扶持金额:
0.00-200.00(万元)
申报要求:
引进潜力型创业企业:新引进的企业已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
扶持政策:
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5%给予被投资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申报规则七
政策扶持金额:
0.00-500.00(万元)
申报要求:
引进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区外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新迁入龙华区的。
扶持政策:
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落户资助。
申报规则八
政策扶持金额:
150.00-200.00(万元)
申报要求:
引进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区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新迁入龙华区的。
扶持政策:
1.属于基础层的予以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属于创新层的予以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申报规则九
政策扶持金额:
0.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引进和培育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属于深圳市认定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
扶持政策:
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视具体项目而定。
null
政策扶持金额:
0.00-2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加强产业空间支持:新引进符合第二章规定且在我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
扶持政策:
按总成交价10%予以支持,不超过2000万元。
null
政策扶持金额:
0.00-400.00(万元)
申报要求:
加强产业空间支持:新引进符合第二章规定且在我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
扶持政策:
给予房租50%、每年最高4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null
政策扶持金额:
0.00-500.00(万元)
申报要求:
支持商业楼宇、产业园区招优引强:经事先备案的商务楼宇,所引进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超过1亿元的。
扶持政策:
1.给予商业楼宇运营主体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50%、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从下一年度开始,所引进企业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每同比增长5%,给予商业楼宇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null
政策扶持金额:
0.00-500.00(万元)
申报要求:
支持商业楼宇、产业园区招优引强:经事先备案的产业园区,每引进一家纳税3000万元以上企业,可于企业入驻园区后的三年内申请一次招商奖励。
扶持政策:
1.奖励金额为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50%,最高500万元。 2.所获资助应当用于优化园区环境、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水平。
null
政策扶持金额:
0.00-10.00(万元)
申报要求:
鼓励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每成功引进一家产值1亿元以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扶持政策:
1.给予引荐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给予产业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null
政策扶持金额:
0.00-50.00(万元)
申报要求:
鼓励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给予被引进企业连续三年租金资助。
扶持政策:
每年资助金额从入驻园区开始依次为办公场地租金的70%、50%、30%,每年最高50万元。
null
政策扶持金额:
0.00-5.00(万元)
申报要求:
鼓励园区设立企业服务站:经备案审核通过而设立企业服务站,并配备两名以上企业服务专员的产业园区。
扶持政策:
给予每年5万元,不超过三年的资助。
null
政策扶持金额:
0.00-100.00(万元)
申报要求:
支持产业载体解决交通问题: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重点产业载体,龙华区认定的加速器、孵化器、软件园等重点产业载体。
扶持政策:
给予产业载体的运营主体租赁巴士费用50%、每年最高100万元、不超过三年的资助。
null
政策扶持金额:
20.00-50.00(万元)
申报要求:
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区内园区和国内社会组织联合龙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部门共同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的。
扶持政策:
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等三类情况,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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