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的通知
2024-04-30 15:04
摘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一)对将总部迁入盐田区的大型领军企业;
(二)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
(一)对将总部迁入盐田区的大型领军企业;
(二)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
(一)对将总部迁入盐田区的大型领军企业;
(二)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
(一)对将总部迁入盐田区的大型领军企业;
(二)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
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参照《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标准予以资助。
(一)除申报规则一至五之外的符合盐田区产业导向的重点产业优质企业;
(二)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一次性予以300万元资助。
如获得资助企业符合《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可按照该办法予以补充
奖励。
(一)盐田区引进的潜力型创业企业;
(二)引进的企业已获得投资机构5000万元以上投资。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2%给予被投资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盐田区外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盐田区。
属于深圳市认定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导向并落户盐田区的。
重点引进项目,在盐田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购置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
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10%,分三年给予购置费用支持,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
重点引进项目,在盐田区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
从认定后连续三年按房租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盐田区购买或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装修研发办公用房支持。
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装修费用支持。
可按《盐田区企业人才住房配租规程(试行)》(深盐住〔2019〕11号)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
属于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即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商务楼宇、园区、厂房、仓储等产业载体的产权所有人,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不涉及产权纠纷,产业载体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二)在盐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欠税、欠薪、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主动配合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每月10日前提供产业资源空置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对多业主载体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载体,或多业主载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招商运营,经事先报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按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属于重点产业载体业主或重点产业载体运营商,或重点产业载体运营商需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具有同一载体内单个或多个业主授权统一经营管理的委托书或合同,不涉及产权纠纷;
(二)同一载体内经营管理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三)在盐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欠税、欠薪、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主动配合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每月10日前提供产业资源空置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鼓励物业实施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业主和运营商对载体停车场、餐厅等配套设施实施更新改造投资,经事先报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 ,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如使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部分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区内园区和国内社会组织联合盐田区政府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等部门共同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的,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等三类情况,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分别予以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一)重点产业载体所引进的企业;
(二)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对重点产业载体运营主体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下一年度开始,重点产业载体纳税总额每同比增长5%,给予重点产业载体运营主体20 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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