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纠缠、骚扰、殴打前妻?龙岗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
03-08 18:07

男女双方离婚后仍然时常发生冲突,男方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甚至殴打女方,女方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久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刘某实施暴力,同时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及其近亲属。

据了解,刘某与李某于2020年5月在龙岗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时常因小孩抚养费等问题发生冲突,李某甚至多次纠缠、骚扰、威胁、殴打刘某,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刘某曾多次向派出所报警。今年1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查明,李某于当天先后两次在龙岗布吉一座电梯内、龙岗布吉罗岗派出所门口殴打刘某。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次日龙岗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受害人刘某于今年1月向龙岗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龙岗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也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规定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本意,是通过司法干预来禁止家庭成员、准家庭成员间基于控制及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暴力。刘某在其权益受侵害之时,虽然已与李某离婚,双方已非家庭成员,且离婚后已分开居住,但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后尚有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子女探望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若在此等情况下对刘某的申请不予支持,与立法初衷相悖。因此,刘某尽管可以通过报警等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基于双方离异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反家庭暴力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离异人员若遭受身体、精神等侵害情形的,仍可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龙岗法院认为,本案是一宗典型的离婚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编辑 吴诗敏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甘霖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