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租房居住权归谁?法院这样判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杨爱华 刘斌
03-07 16:28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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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党和政府提供的基本居住保障,兜稳兜牢群众“住有所居”。那么,离婚后,这项“居住”的权利,该怎么分割?一起看看坪山法院审结的案例吧。

冯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小玲玲。2019年7月,因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条件,冯女士承租了一套公租房。租赁合同载明张先生及小玲玲为共同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冯女士、张先生及小玲玲共同居住在公租房内。

2019年11月,冯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玲玲归冯女士抚养,但未对公租房的使用权作出约定。办理离婚登记后,冯女士、张先生及小玲玲仍共同居住在公租房内,后因张先生经常喝酒闹事,冯女士要求其搬离被拒绝。2021年11月,冯女士作为承租人申请变更公租房的承租信息,减少共同申请人张先生,增加其母亲李女士作为共同申请人。经多次交涉,张先生仍居住在公租房内,冯女士只得带着小玲玲搬出该房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立刻搬离公租房。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共同财产应限于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本案诉争的公租房为婚后由冯女士、张先生及婚生女共同申请所租,在租赁期限内,各申请人均享有承租权和使用权,离婚后,冯女士、张先生均可承租。双方未就该公租房的租赁权协商一致。冯女士系案涉公租房的承租人,且系抚养子女一方,依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妇女原则,确定该套公租房的承租权和居住权归冯女士。据此,冯女士诉请张先生搬离该房产,法院予以支持。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先生搬离涉案公租房。该案件现已生效。

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其申请条件、流程具有严格的限定,故其租金标准亦远低于相同地段同类房产的市场租金。承租人承租后,在租赁期限内对公租房仅有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可以续租。

本案中,涉案公租房原系冯女士、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作为申请人承租,其承租权、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离婚时应作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妇女原则,将公租房的承租权和使用权判决给抚养子女的冯女士,切实保障其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住有所居”。

编辑 王雯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张雪松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杨爱华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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