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点穿山甲鳞片当中药吃,犯法吗?”被告人刘某刚被抓时还有些疑问。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宗被告人非法购买穿山甲鳞片获刑的案件,并积极探索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生态修复新模式,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听信野生动物有治疗效果,从被告人彭某处以每斤2800元的价格购买7斤穿山甲鳞片。经鉴定,涉案鳞片的物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估值62347元。另查,刘某曾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批,其中有白犀、黑犀角等制品,分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估值229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自费印制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在城市街头、花鸟市场发放、张贴,倡导保护野生动物,并分别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6万元、8万元。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非法收购穿山甲鳞片等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相关制品已追缴,特别是考虑其主动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自愿缴纳生态赔偿金等情节,故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保护森林、堤坝,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贩卖、食用、运输穿山甲鳞片等野生动物制品有损生态环境且可能触犯刑律。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倡导“不再唯数量论、综合裁量、宽严相济”。本案为动物制品,在无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具体金额情况下,法官积极向被告人释案说法,让被告人从内心充分认识行为危害性,通过被告人主动现身说法,宣传野生动物保护,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探索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生态修复新模式,综合上述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依法裁判,增强公众对穿山甲等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社会破除贩卖、食用野生动物陋习,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 欧阳晨煜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桂桐 三审 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