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今天(1月29日)上午10时在香港共同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今天起在两地同时生效。
今天,多次见证重大历史事件的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内,来自内地和香港的法律界人士汇聚一堂,共同庆祝这一历史性时刻。
至此,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签署的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全部生效,两地在法律规则衔接上实现新突破。
《安排》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在内地,申请人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安排》规定的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安排》规定的判决。
“本《安排》是两地生效施行的第九项司法协助文件,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在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说,“《安排》尽可能扩大互认范围,但仍有部分案件没有被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根据《安排》第三条规定,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的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数量有限,只占民商事案件的很小一部分。”
“将有关案件的判决排除在互认范围之外,有的是因为在对方法域没有同种类型的案件,缺乏互认的基础。有的是因为双方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如何解决其互认和执行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的磋商。”司艳丽介绍,近三年来,内地各级人民法院共一审审结涉香港的民商事案件5.5万余件,“《安排》可有效实现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跨境认可执行,使得当事人无需为实现同一个案件确定的权益而重复诉讼,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讼之累,切实增进两地民众福祉。”
“广东法院近五年审结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二,并呈稳步上升态势。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涉港案件占到八成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佘琼圣介绍,广东法院2021年至2023年共一审审结涉港民商事案件33940件,其中2023年为11479件。
香港律师何君尧认为,《安排》的生效对兑现跨境纠纷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起到积极作用,“过去那些在香港有资产但在内地干了违约的事情后跑到香港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在内地有资产但在香港干了违约的事情后跑到内地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将行不通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向羊城晚报表示,《安排》的生效,将“方便两地居民生活、工作或者做投资贸易,同时充分展示‘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把法律制度之异化作制度之利,我相信对香港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
编辑 高原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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