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复旦教授深圳吸烟被投诉,涉事场所被警告→
深圳特区报首席记者 罗莉琼 通讯员 深卫信 文/图
2023-10-10 19:17

近日,有网友投诉称,原复旦大学哲学教授王某某在“华董书院经营塾”活动上开展《时代与天道》讲座时,在台上公然违法吸烟,场所人员并未进行劝阻,主持人与其当面交流时还主动帮忙递烟。接到投诉后,10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来到涉事地址,进行调查取证。

确实吸烟了,执法人员现场作出行政处罚

王某某原是复旦大学教授,其退休前,因在学校上课时违规抽烟,被学校要求作出过书面检讨。王某某退休后在上海直播授课时吸烟,被市民举报后,经过现场取证和立案调查,上海卫生监督部门即以该单位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即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为依据,对该单位罚款3500元。

此次网友投诉,2023年6月,王某某来深圳南山区一写字楼开讲座时,又当众吸烟,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根据网友投诉内容,10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来到涉事单位深圳市华董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招商局前海经贸中心,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23年6月9日原复旦大学哲学教授王某某在“华董书院经营塾”活动上开展《时代与天道》讲座时吸烟,该公司在王某某教授吸烟时,未曾及时进行劝阻。此外,当天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接待室的茶几上放有烟灰缸,公司有张贴禁烟标识,但比较小,张贴地方不够显眼。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二章控烟场所第八条: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查明该单位违反了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或者停止使用烟草制品;不熄灭或者不停止使用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10月8日,深圳市南山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深圳市华董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将对王某某个人进一步调查处理

10月9日,深圳南山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华董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追踪检查,该公司已对8日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控烟知识宣教,发放了控烟条例、禁烟标识等宣传资料,并将控烟标识张贴在显眼处,以起到提醒作用。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所在大厦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二十四个月内再有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这次是第一次违法,我们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予以警告,如24个月内这家公司再违法,我们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执法人员表示。

此外,执法人员还将对王某某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知名学者更应该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

10月8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李恩泽表示,王某某教授多次公开在室内公共场所讲座时吸烟,此前在上海、兰州等地被人投诉,对青少年形成不良示范效应,影响广泛。其作为教授、知名学者更应该以身作则,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均规定“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李恩泽表示,王某某在室内公共场所讲座依然公开吸烟,会对他人造成健康危害。希望王某某教授能够身体力行,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珍惜作为教授、学者的声誉。

(原标题《原复旦教授深圳吸烟被投诉,所在场所被警告》)

编辑 秦涵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许家宜 三审 王越胜

(作者:深圳特区报首席记者 罗莉琼 通讯员 深卫信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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