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康某向龙岗法院提供了《借款协议书》及相关债权凭证。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在翻阅卷宗时,敏锐地发现该《借款协议书》存在端倪,仔细核查后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系伪造。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信力,龙岗法院决定对康某处以罚款5万元。
案件起源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借款人苏某、担保人王某向其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等。开庭前,法官发现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中关于担保期限的约定存在矛盾之处:协议书打印的第三条和手写的第四条第一款均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直至结清为止;但手写的第四条第三款又约定担保期限为五年。
开庭时,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原件,进一步发现了端倪:协议书上手写的关键事项均有被告捺印,而手写的第四条第三款却没有捺印,且“担保期限为五年”的字迹明显较深,与其他手写字迹不一致。随后法官在翻查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时发现,原告在立案前通过微信向其代理人发送案涉证据材料的图片中,《借款协议书》并无手写的第四条第三款内容。
法官向原告明确指出以上查明情况,原告开始不承认其伪造证据的事实,法官详细向其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在充分的事实面前及法律的震慑之下,原告最后当庭承认其在保证期间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为让担保人承担责任而事后自行添加第四条第三款的内容并做了虚假陈述。
龙岗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借款协议书》的当事人,为不当目的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妨害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康某处罚5万元。决定作出后,康某具结悔过,作出深刻检讨。
龙岗法院法官表示,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依据,更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关键所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直至结清为止,应视为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因《借款协议书》签署于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应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为让担保人承担责任,以篡改证据的方式延长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严重影响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故对其行为予以严惩。
(原标题《原告在诉讼中伪造证据 龙岗法院开出5万元“罚单”》)
见习编辑 王梓瑞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田语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