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政观察 | 编制统一审批清单,深圳营商环境立法还要进行这些创新变通
深政观察
2020-08-14 00:44

今年以来,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工作在全国各地加速铺开。

今年1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随后,山西省、北京等地陆续出台地方性法规。今天上午,广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并透露,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期审议条例草案。

深圳也有了最新立法动态。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全文(条例全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是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深圳等特大城市的重要使命。小政了解到,近年来,深圳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陆续出台了系列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文件,从“秒批”“零跑动”“不见面审批”到“深圳90”“营商环境20条”“四个千亿”,深圳最大限度为市民“解绊”、为企业“松绑”,成为这座城市创新创业密度持续不减的关键密码。

此次立法,旨在进一步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小政注意到,《条例(草案)》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金融服务、加强产权保护、依法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多项创新举措。

小政从深圳市人大了解到,由于国务院已于2019年10月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的条例没有简单重复上位法,作为特区法规并没有“大而全”,而是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立足深圳实际,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深圳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和难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重点突出变通性和创新性。

《条例(草案)》作了哪些创新?小政梳理了几个亮点——

1、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反映呼声最高的诉求之一。《条例(草案)》拟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并提出,不得制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的政策措施。

在具体执行上,政府部门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上,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相关要求的业绩门槛。

2、编制全市统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条例(草案)》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力求为市场主体打造“少许可、宽审批、快进出”的审批管理模式。

一方面,缩减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外,本市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

另一方面,规范审批实施,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外无审批,不得将法定审批依据之外的非强制性标准作为审批条件和依据,取消没有依据以及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方式获取的证明事项。

3、拟实行企业除名和强制注销制度

在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方面,拟规定市场主体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实行同步申请,并联办理,开办企业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应当设置开办企业专区或者专窗,推行开办企业一站式办理。在解决企业“退出难”方面,拟实行除名和强制注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除名或者作出强制注销决定。

4、推行信用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

为打造开放包容的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拟推行信用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后,即可办理有关政务事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欠缺相关材料时,可以视情况予以先行收件或受理办件。

5、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

政府涉企政策涉及多个部门,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这是实际中市场主体反映较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该平台统筹协调市、区、街道各级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公共服务机构,及时统一发布各类涉企政策,提供涉企咨询服务,畅通诉求反映渠道,依法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该平台举报投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反馈。

此外,《条例(草案)》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方面提出系列举措。比如,完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和应用,避免市场主体重复提交资料;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认定电子材料法定效力,推广电子印章,开展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实现“一网通办”;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联动办理水、电、气变更;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劳动就业,变通国家劳动法有关实行综合工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

6、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老大难”问题。为此,《条例(草案)》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产品互认,探索创新跨境金融监管。

《条例(草案)》支持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拟建立地方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机制,以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同时,拟建立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失败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偿。

7、推进区块链、5G等新技术智能监管方式

《条例(草案)》拟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加以禁止或者不加监管。在监管方式上,拟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技术的智能监管方式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条例(草案)》还在地方立法层面率先提出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规定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具体要求在建章立制、合同管理、经营决策、市场交易、劳动用工、财务税收、安全环保等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重视合规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关于《条例(草案)》您还有哪些建议?可以在下方给小政留言!有关意见建议也可于2020年8月26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电子邮箱:jjgw@szrd.gov.cn;传真:88101052

深圳人大网网址:www.szrd.gov.cn

深圳政府在线网址:www.sz.gov.cn  

深圳新闻网网址:www.sznews.com

【撰文】陈小慧 

编辑 张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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