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旅游船舶经营者请及时备案! 深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休闲旅游船舶执法行动
深圳特区报记者 易东 通讯员 包宇峰 文/图
2023-06-16 12:26

近年来,随着大鹏新区海上观光旅游项目兴起,休闲旅游船舶成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游客及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加大休闲旅游船舶的执法巡查力度,督促船舶在指定地点定点靠离泊、上落客,重点查处未纳管备案休闲船舶非法经营、休闲船舶、驾驶员证书不齐、休闲船舶超载、乘客未穿着救生衣等违法行为。

5月1日上午,执法支队港航大队执法人员围绕较场尾休闲船舶临时靠泊点开展五一假期重点巡查,发现船舶“航*1**”正载客运营。经询问,该船舶经营者简某表示,该船准备搭载9名乘客,从较场尾登船到珍珠岛来回出海,进行休闲旅游观光。该趟出海已向游客收取费用450元,经营者已第一时间卸载乘客。

经查,该船舶证件齐全,且已购买保险,但该船舶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该船实际经营人涉嫌未备案从事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已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经营,在5月30日之前及时备案。5月30日,经执法人员补充调查,船舶经营者简某表示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船舶经营者简某涉嫌实施了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未向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简某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罚款5000元。

据了解,执法支队除了对休闲船舶开展执法巡查,还多次协调深圳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大鹏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开展安全规范运营普法宣传,并借助街道或社区场地向纳管船舶船东集中宣讲法律法规规定,推动船东形成主动合法备案经营意识,切实落实执法为民宗旨。接下来,执法支队将系紧海上“安全线”,继续推动休闲旅游船舶纳管备案,压实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游客人身安全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法规原文

《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休闲渔业船舶经营人应当向辖区渔业管理部门备案。

《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休闲船舶经营人未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辖区渔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渔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原标题《@休闲旅游船舶经营者,请及时备案!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休闲旅游船舶执法行动》)

编辑 高原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张雪松 三审 张露锋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易东 通讯员 包宇峰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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