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让上班也不辞退,员工如何维权?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刘斌 邱艳红
2023-05-01 16:39

公司与员工发生矛盾,公司既不让员工进门上班,也不辞退员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应否支付赔偿金?日前,坪山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员工多次公开表达与公司决策相悖的工作诉求而被公司以极端方式对待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酌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公司阻碍“刺头”员工上班

宋某入职深圳某食品公司,任生产部操作员3年。上班过程中,宋某与工友发生争执,被公司处以500元罚款。宋某对处罚结果不满,多次找人事主管部门理论,并屡向公司领导反映工资被克扣的情况。公司认为宋某“故意挑事”,于是以极端方式特殊对待长达三个月——一边阻碍宋某刷卡进入公司上班,一边既不通知宋某上班亦不解除劳动合同。宋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等。后经仲裁机构仲裁,未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宋某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宋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宋某主张无法进入公司工作,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系宋某无故旷工自动离职,双方均没有提交相关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酌定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公司向宋某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7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公司已向宋某足额支付了相关款项。

法官说法:企业员工应“同舟共济”

现实中,职场有很多“禁忌”“雷区”,员工若不小心触碰,极易招致用人单位不满,从而被当作“刺头”对待,或者被逼迫自行辞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公司禁止宋某进入公司提供劳动,又不解除劳动关系,其目的是逼迫宋某自己主动辞职,这样公司就可以轻松解决“刺头”员工,免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出。然而,该行为无法律依据亦无正当理由,违反了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侵犯了宋某的劳动权利,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及时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那么,遇到单位不准进门上班的情形,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可采取劳动维权四步法:第一步保留证据,保留单位不给进门上班的证据,以免被单位以旷工为由无偿解雇;第二步协商调解,若不能直接与单位协商,可以寻找有资质的调解机构予以协助,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第三步仲裁前置,准确表达仲裁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步依法起诉,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和谐的劳动关系既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恪守法治,积极畅通员工表达诉求的渠道,提升格局听取意见、虚怀纳谏。企业只有和员工齐心协力,共谋发展、互相尊重、同舟共济、共享成果,最大程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才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原标题《公司不让上班也不辞退,员工如何维权?》)

编辑 黄力雯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许家宜 三审 田语壮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刘斌 邱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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