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年深圳累计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约1257万元,相关补贴办法延期继续执行2年
深圳特区报记者 庄瑞玉
2023-04-20 19:27
收录于专题:民政要闻

记者从深圳市民政局获悉,深圳市2018年1月实施《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截至目前累计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约1257万元,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社会反响总体较好。近日,经市政府同意,该《实施办法》延期继续执行2年,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月31日。

根据《实施办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三无”条件的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供养工作遵守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其中,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街道办事处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建设部门纳入住房保障特殊群体范围,统一予以优先安排;符合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有关规定的,及时按标准予以发放。

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教育部门给予教育救助。

购买商业保险,各区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实际,为特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医疗健康、失能护理等商业保险。

《实施办法》要求,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当事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此外,救助机构、学校、医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工作站等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审核、审批以及供养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经批准享受特困救助供养的人员,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终止救助供养。 

(原标题《近5年我市累计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约1257万元,相关补贴办法延期继续执行2年》)

编辑 秦涵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张露锋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庄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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