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作弊考生杨某琼(穿黄衣者)在参加考试。
驾驶证考试属于国家考试,去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近期,深圳交警就侦破了首宗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名驾考考生将“作弊钱包”遗落考场,警方顺藤摸瓜抓出了幕后组织者,目前已有5人被追究刑责。
钱包内藏电子设备作弊
钱包内的电子设备
1月7日,负责科目三安全文明考试(俗称“科目四”)的考场安保人员在巡视中拾获一个钱包,一般的钱包都会有现金、证件、银行卡等物品,但是该钱包中只有一些不明用途的电子设备。没多久,一位明叫杨某琼的考生返回寻找钱包,被工作人员现场拦截。
杨某琼返回考场时被民警带走。
警方怀疑杨某琼在考试中存在利用钱包进行作弊的行为,案件很快移交至深圳市交警局侦查大队进行调查。原来,杨某琼(男,40岁,广东茂名人)于2014年2月12日在深圳市港深通驾校报名考取驾驶证。2016年1月6日通过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后,他主动向教练戴某强(深圳市港深通驾校教练,男,35岁,广西北流人)询问,要求教练帮忙“包过”科目三安全文明考试。戴某强则询问同事刘某香(深圳市港深通驾校教练,男,48岁,湖北潜江人),并商定“费用”3000元后,向杨某琼索要“包过”费用3500元。
缠在手臂上的作弊设备
男子自学组装作弊设备
费用商定好了,那么谁来保证杨某琼的考试能够“包过”?刘某香在接到戴某强的电话后,联系了在工作中结识的李某峰(深圳市众一昊驾校教练,男,42岁,吉林长岭人),并商定“费用”为2400元。而李某峰的上一家则是化名“李文瑞”的阳某源(无业,男,32岁,广西桂林人)。
“根据阳某源本人供述,自2015年12月开始,他就通过网上自学,在中山和深圳两地的电子市场购买了摄像头、微型耳机、接收器、微型对讲机和显示器等电子设备,组装了4套考试作弊设备,共非法组织科目三安全文明考试作弊活动13起,其中5起未遂。”专案组组长林耿标向记者介绍,“作弊时,杨某琼将摄像头等设备缠在胳膊上直播考题,同时将接收器放进钱包垫在肩膀上方便接收信号,阳某源在考场外看到考题后通过对讲机向杨某琼耳内的微型耳机播报答案。”
5人被追究刑责
杨某琼指认安装作弊设备的现场。
据介绍,1月7日时许,阳某源联系到考生杨某琼,在车管所考场后方的山林里为杨某琼安装了作弊设备并指导其完成考试。杨某琼完成考试退出考场后,交还设备时发现装有接收器的钱包遗失在考场,返回寻找时被发现电子设备的监考人员抓获。在考场外等候的阳某源看到杨某琼被抓后惊慌逃走,当天下午于福田汽车站乘坐大巴逃回中山。由于在逃跑途中摔伤了肋部,阳某源于1月23日回深治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目前,主要涉案嫌疑人已全部归案。侦查大队三中队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对阳某源、李某峰、刘某香、戴某强、杨某琼等五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考生杨某琼因情节轻微,已被取保候审。交警部门表示,各嫌疑人所交代的违法犯罪情节正逐一排查核实,待证据链完整后,呈请市检察院逮捕。
法律解读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替考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驾考作弊处罚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款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编辑 欧阳炜